2021年3月31日凌晨12點左右,大通四分公司鄂AX7V91在黃陂天河機場承載一筆前往黃陂區育才街14號辰軒酒店的業務。司機按照導航正常行駛,顯示路線為8公里。到達目的地后,計價器所打印的發票顯示路程為23公里多,車費59元,乘客投訴該車計價器有異常。
四分公司在得知此事后,高度重視立即調取車輛行駛路線和營運數據進行調查,召回車輛和當班司機回公司來處理此事,公司在調取該筆業務數據后,進行了數據對比。發現乘客反映情況屬實,司機可能私下對計價器進行過調整。調查及處理情況如下:
一、公司召回司機后,詢問司機這筆業務計價器計費異常情況,司機主動交代,自己通過私下渠道,購買了“計價器作弊器”。平時在晚上出車做業務時,看乘客和乘客所乘坐的路線,隨機選擇使用作弊器。
二、公司與主班駕駛員簽訂承包經營合同時,對經營合同中第十一條合同解除中第七點進行了重點強調,凡拆卸或破壞計價器,頂燈,攝像頭,GPS等設備,一律提前解除經營合同。
三、公司對投訴人付先生的投訴進行了相關回復,退還付先生非法所得39元。對司機使用“計價器作弊器”的違規行為予以500元罰款,車輛停運15天,根據合同約定,提前解除該司機同公司簽訂的承包經營合同。
四、東西湖區市場監督局于3月30日對鄂AX7V91主班駕駛員周 **做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經濟處罰。
這件案例告訴我們,駕駛員私自改裝計價器的行為不僅僅是違規行為,更是違法行為,公司對此類行為令行禁止,絕不姑息,一經發現,一律提前解除經營合同。同時涉事駕駛員還要承擔相關法律責任,情節嚴重者,將會被吊銷從業資格證,甚至面臨終身不得從事客運出租汽車服務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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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規定: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和屬于非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定期檢定的,以及經檢定不合格繼續使用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并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六條規定: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或者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和偽造數據,給國家和銷費者造成損失的,責令其賠償損失,沒收計量器具和全部違法所得,可并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3、《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八條規定:使用以欺騙消費者為目的的計量器具的單位和個人,沒收其計量器具和全部違法所得,可并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對個人或者單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湖北省出租汽車客運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使用未經檢定、經檢定不合格或者超過檢定有效期的計價器的,可責令停止使用,封存計價器,并處1000元罰款;對利用計價器作弊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難以計算的,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5、《湖北省計量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停止生產、銷售、營業或者服務,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違法所得難以計算的,可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其中對第(二)項的罰款不得超過二千元。
(一)利用計量器具作弊的;......。參照《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三站一場”出租車運營秩序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要求“從嚴從重處罰,各執法部門和單位要依據標準,按三個一律,違法行為一律頂格處罰……”,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具有從重情節,應給予從重處罰。給予二萬元罰款。 (責任編輯: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