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2 車輛的結構不得任意改造。 11.1.3 營運車輛的車頂、車門、車身、風窗玻璃等部分的標識應統一,齊全有效,并符合有關規定。 11.2 車輛尺寸參數 11.2.1 車輛的外廓尺寸限值應符合表10的規定。 表10 車輛外廓尺寸限值 單位:m 車輛類型 長 寬 高 載貨汽車(包括載貨越野汽車) ≤12 ≤2.5 ≤4 整體式汽車 ≤12 ≤2.5 ≤4 半掛汽車列車 ≤16.5 ≤2.5 ≤4 全掛汽車列車 ≤20 ≤2.5 ≤4 11.2.2 車輛后懸 客車及封閉式車廂(或罐體)的車輛后懸不得超過軸距的65%,最大不得超過3.5m。其他車輛后懸不得超過軸距的55%。對于三軸車輛,若二、三軸為雙后軸,其軸距應按第一軸至雙后軸中心線的距離計算;若一、二軸為雙轉向軸,其軸距按一、三軸的軸距計算。多軸車輛的后懸應從最后一軸的中心線往后計算。對于客車,后懸應以車身外蒙皮尺寸計算。如后保險杠突出于后背外蒙皮,則以后保險杠尺寸計算,不計后尾梯。 11.3 車輛質量參數 11.3.1 車輛總質量不得超過下列規定值: a)半掛汽車列車、全掛汽車列車:40000kg; b)集裝箱半掛列車:46000kg。 11.3.2 車輛軸載質量不得超過下列規定值: a)單軸(每側單輪胎)載質量:6000kg; b)單軸(每側雙輪胎)載質量:10000kg; c)雙聯軸(每側單輪胎)載質量:10000kg; d)雙聯軸(每側各一單輪胎、雙輪胎)載質量:14000kg; e)雙聯軸(每側雙輪胎)載質量:18000kg; f)三聯軸(每側單輪胎)載質量:12000kg; g)三聯軸(每側雙輪胎)載質量:22000kg。 11.3.3 在11.3.2中,凡已經國家批準生產的單軸軸載質量大于10t、小于或等于13t的車輛,只要車輛的總質量符合國家核定的噸位標準,暫以國家核定的軸載質量視同軸載質量限值標準。 11.3.4 用軸(輪)荷儀測量車輛的前后軸(輪)荷及整車重量,在整備質量狀態下測得的值應不超出汽車制造廠規定的該車整備質量的5%。 11.4 車速表檢查 車速表允許誤差范圍為+20%~-5%,即當實際車速為40km/h時,車速表指示值應為38km/h~48km/h。其檢驗方法按12.10的規定進行。 11.5 滑行性能 11.5.1 用底盤測功機檢測時,按12.5.1規定的方法測得的初速為30km/h的滑行距離,應符合表11的規定。 表11 車輛滑行距離要求 汽車整備質量M,kg 雙軸驅動車輛的滑行距離,m 單軸驅動車輛的滑行距離,m M<1000 ≥104 ≥130 1000≤M≤4000 ≥120 ≥160 400050008000M>11000 ≥214 ≥270 11.5.2 路試檢測時,按12.5.2規定的方法測得的初速為30km/h的滑行距離應符合表11的規定。 11.5.3 按12.5.3規定的方法測得的滑行阻力Ps,應符合 Ps≤1.5%Mog 式中,Ps--滑行阻力,N; M--汽車的整備質量,kg; g--重力加速度,9.8m/s2 11.5.4 車輛的滑行性能符合11.5.1、11.5.2或11.5.3中任一項即為合格。 11.6 異響檢查 11.6.1 發動機運轉應無異響,運轉和加速時不得有回火放炮現象。 11.6.2 車輛運行當中底盤應無異響。 11.7 潤滑檢查 11.7.1 各部潤滑良好,發動機機油壓力應符合該車有關技術條件的規定。 11.7.2 汽油機油換油指標應符合GB/T8028的規定;柴油機油換油指標應符合GB/T7607的規定。 11.7.3 變速箱、后橋等總成和部件的潤滑油的規格和用量應符合規定。 11.8 車架、車身與駕駛室 11.8.1 車身和駕駛室的技術狀況應能保證駕駛員有正常的工作條件和客貨安全。 11.8.2 車身和駕駛室應堅固耐用,車架、車身與駕駛室不得有開裂、銹蝕和明顯變形,螺栓和鉚釘不得缺少或松動,車身與車架的連接應安裝牢固。 11.8.3 貨箱的欄板和地板應平整;客車車身與地板應密合,應有防止發動機廢氣進入車廂內部的有效措施。地板和座椅應具有足夠的強度,座椅合扶手應安裝牢固可靠。乘客座椅間距不得采用沿滑道縱向調整的結構。 11.8.4 車身外部和內部都不應有任何可能使人致傷的尖銳凸起物。 11.8.5 駕駛室和乘客艙所有內飾材料應具有阻燃性。 11.8.6 車門和車窗 11.8.6.1 車門和車窗應啟閉輕便,不得有自行開啟現象,鎖止可靠,玻璃升降器應完好。 11.8.6.2 動力啟閉的乘客門 a)采用動力啟閉的乘客門在有故障的情況下,應仍能簡便地靠手動來開關。在緊急情況下,當車輛靜止、且車門未鎖時,每扇動力啟閉乘客門不論是否有動力供應,都能通過控制器從車內或車外開啟。此控制器應有明顯標志,易于識別,且安裝在便于操作、確保安全的地方。 b)應設發光或音響信號裝置,以便在乘客門未完全關閉時告知駕駛員。此信號裝置可用于一個或數個乘客門。 c)每扇動力啟閉乘客門的結構和控制系統應做到乘客不會被門傷害或夾住。對開式折疊乘客門,應在可能夾住乘客的門邊緣全長上安裝總寬度至少為40mm的橡膠密封條。 11.8.6.3 車輛的門窗應使用安全玻璃,前風窗玻璃應采用夾層玻璃或部分區域鋼化玻璃,其他車窗可采用鋼化玻璃。 11.8.7 駕駛室必須保證駕駛員的前方視野和側方視野。車窗玻璃不允許張貼妨礙駕駛員視野的附加物及鏡面反光遮陽膜。 11.8.8 前風窗玻璃應裝備刮水器,刮水器應能正常工作,刮水器關閉時刮片應能自動返回至初始位置。 11.8.9 安全出口 11.8.9.1 車長大于6m的客車,如車身右側僅有一個乘客上下的車門時,應設置安全門或安全窗。臥鋪客車應設置車頂安全出口。其臥鋪布置為上、下雙層時,側窗布置應為上下雙排。使用安全門時應保證不用其他器具即可將其向外推開。安全出口的數量及位置應符合有關規定。 11.8.9.2 安全門應滿足下列要求 a)安全門的凈高不得小于1250mm,凈寬不得小于550mm; b)門鉸鏈應在門前端,向外開啟角度應不小于100°,并能在此角度下保持開啟,同時設有開啟報警裝置; c)通向安全門的通道寬度應不小于300mm,不足300mm時,允許采用迅速翻轉座椅等方法加寬通道; d)車內外應設應急開門把手,車外把手距地面高度應不大于1800mm; e)關閉時應能鎖止; f)在安全門或安全窗處應有醒目的紅色標志和操縱方法,字體高度應不小于20mm。 11.8.9.3 安全窗應滿足下列要求 a)安全窗和安全頂窗的面積應不小于3×105mm2,且能內接一個400mm×600mm的橢圓;車輛后端面的安全窗的面積應不小于4×105mm2,且能內接一個500mm×700mm的矩形; b)安全窗應易于向外推開或用手錘擊破玻璃,在其附近應備有便于取用的擊碎出口玻璃的專用工具。 11.8.10 車長大于6m的客車同方向座椅的座間距不得小于650mm,面對面座椅的座間距不得小于1200mm。 11.8.11 中級、中級以上車長大于或等于9m的營運客車和臥鋪客車車身頂部不得設置行李架,應設置符合有關標準要求的行李艙。其他客車需設置車外頂行李架時,其頂架載荷按每個乘客10kg行李核定,且行李架長度不得超過車長的三分之一。 11.8.12 臥鋪客車的臥鋪應采用"1+1"或"1+1+1"縱向布置(與車輛前進方向相同),臥鋪寬度應不小于450mm,臥鋪縱向間距應不小于1400mm,相鄰臥鋪的間距應不小于350mm。 11.8.13 車長大于6m的客車應設置乘客通道,通道距地板上平面700mm以下范圍內的通道寬度應不小于300mm;700mm以上的通道寬度應不小于450mm。營運客車通道中不準設置供乘客使用的折疊式座椅。 11.8.14 車長大于6m的客車的乘客門的一級踏步高應不大于400mm;若采用鋼板懸架,則后乘客門的一級踏步高不得大于430mm。車長大于6m的長途客車和旅游客車乘客門的一級踏步高應不大于430mm。 11.8.15 轎車應裝有護輪板,掛車后輪應有擋泥板,其他車輛的所有車輪均應有擋泥板。 11.9 行駛系 11.9.1 車輪和輪胎 11.9.1.1 輪胎的磨損:轎車和掛車胎冠上花紋深度不得小于1.6mm;其他車輛轉向輪的胎冠花紋深度不得小于3.2mm,其余輪胎胎冠花紋深度不得小于1.6mm。 11.9.1.2 輪胎胎面不得有因局部磨損而暴露出輪胎簾布層。輪胎的胎面和胎壁上不得有長度超過25mm或深度足以暴露出輪胎簾布層的破裂和割傷。 11.9.1.3 同一軸上輪胎規格和花紋應相同,輪胎規格應符合車輛出廠時的規定,同一軸上輪胎外徑的磨損程度應大體一致。 11.9.1.4 汽車轉向輪不得裝用翻新的輪胎。 11.9.1.5 汽車裝用的輪胎應與其最大設計車速相適應。 11.9.1.6 輪胎負荷不應超過該輪胎的額定負荷,輪胎的充氣壓力應符合該輪胎承受負荷時規定的壓力。 11.9.1.7 最大設計車速超過120km/h的車輛,其車輪應做動平衡,并應符合有關技術要求。 11.9.1.8 輪胎螺母和半軸螺母應完整齊全,并應按規定力矩緊固。 11.9.1.9 車輛總成的橫向擺動量和徑向跳動量:總質量小于或等于4500kg的汽車不得大于5mm;其他車輛不得大于8mm。 11.9.2 鋼板彈簧不得有裂紋和斷片現象,其彈簧形式和規格應符合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規定。中心螺栓和U形螺栓應緊固。 11.9.3 減振器應齊全有效。 11.9.4 前、后橋不得有變形和裂紋。 11.9.5 車橋與懸架之間的各種拉桿和導桿不得變形,各接頭和襯套不得松曠和移位。 11.10 傳動系 11.10.1 離合器踏板自由行程應符合原廠規定的該車技術條件的有關規定。 11.10.2 離合器踏板力應不大于300N。 11.10.3 離合器應接合平穩,分離徹底,工作時不得有異響、抖動和不正常打滑等現象。 11.10.4 變速器和分動器,換檔時齒輪嚙合靈便,互鎖、自鎖、倒檔鎖裝置有效,不得有亂檔和自動跳檔現象,換檔時變速桿不得與其他部件干涉。運行中無異響。 11.10.5 傳動軸在運轉時不得發生振抖和異響,中間軸承和萬向節不得有裂紋和松曠現象。 11.10.6 驅動橋工作應正常且無異響。 11.11 安全防護裝置 11.11.1 汽車安全帶 11.11.1.1 座位數小于或等于20(含駕駛員座椅,下同)或者車長小于或等于6m的載客汽車和最大設計車速大于100km/h的載貨汽車和牽引車的前排座位必須裝置汽車安全帶。長途客車和旅游客車的駕駛員座椅及前面沒有座椅或護欄的座椅應安裝汽車安全帶。安全帶應有認證標志。 11.11.1.2 臥鋪客車的每個鋪位均應安裝兩點式汽車安全帶。 11.11.1.3 汽車安全帶應可靠有效,安裝位置應合理,固定點應有足夠的強度。 11.11.2 車內外后視鏡和前下視鏡 11.11.2.1 車輛(掛車除外)必須在左右各設置一面后視鏡;車長大于6m的平頭客車和平頭載貨汽車車前應設置一面下視鏡。轎車和客車駕駛室內應設置一面內后視鏡。 11.11.2.2 車輛車外后視鏡的安裝位置和角度應保證看清車身左右外側、車后50m以內的交通情況。前下視鏡應能看清風窗玻璃前下方長1.5m、寬3m范圍內的情況。 11.11.2.3 車內外后視鏡和前下視鏡應易于調節,并能有效保持其位置。 11.11.2.4 安裝在外側距地面1800mm以下的后視鏡,當行人等接觸該鏡時,應具有能緩和沖擊的功能。 11.11.3 車輛駕駛室內應設置防止陽光直射而使駕駛員產生眩目的裝置,且該裝置在車輛碰撞時,不應對駕駛員造成傷害。 11.11.4 轎車及在寒冷地區營運的車輛的前風窗玻璃應裝有除霧、除霜裝置。 11.11.5 客車車內空氣調節 11.11.5.1 空調系統應具有制冷或采暖功能,并應運轉正常。不允許采用直通式采暖方式。 11.11.5.2 應設有通風換氣裝置。 11.11.5.3 燃燒式采暖系統和利用排氣余熱的采暖系統應設置有害氣體安全報警裝置。 11.11.6 燃油系統的安全保護 11.11.6.1 燃油箱及燃油管路應堅固牢靠,不致因振動和沖擊而發生損壞和漏油現象。 11.11.6.2 車廂內不允許裝設燃油供給系統。 11.11.6.3 燃油箱的加油口及通氣口應保證在車輛晃動時不漏油。 11.11.6.4 車長大于6m的客車燃油箱距客車前端面應不小于600mm,距客車后端面應不小于300mm。不允許用戶加裝燃油箱。 11.11.6.5 燃油箱的通氣口和加油口不得在有站席和座席的車廂內開口。 11.11.7 車輛發動機的排氣管不得指向車身的右側,排氣口至燃油箱的距離不得小于500mm,客車的排氣口應伸出車身外蒙皮。 (責任編輯: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