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GB18565-2001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營運車輛的動力性、燃料經濟性、制動性、轉向操縱性、照明和信號裝置及其他電氣設備、排放與噪聲控制、密封性、整車裝備的基本技術要求和檢驗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營運車輛,非營運車輛可參照執行。 2、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1496-1979 機動車輛噪聲測量方法 GB/T3845-1993 汽油車排氣污染物的測量 怠速法 GB/T3846-1993 柴油車自由加速煙度的測量 濾紙煙度法 GB4785-1998 汽車及掛車外部照明和信號裝置的安裝規定(eqv ECE-48:1995) GB7258-1997 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 GB/T7607-1995 柴油機油換油指標 GB/T8028-1994 汽油機油換油指標 GB/T12480-1990 客車防雨密封性試驗方法 GB/T12545-1990 汽車燃料消耗量試驗方法 GB12676-1999 汽車制動系統結構、性能和試驗方法(eqv ISO ECE 13) GB13392-1992 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 GB/T14365-1993 聲學 機動車輛定置噪聲測量方法(neq ISO 5130:1982) GB/T18276-2000 汽車動力性臺架試驗方法和評價指標 GB18285-2000 在用汽車排放污染物限值及測試方法(neq EPA-AA-RSPD-M:1996) GB18352.1-2001 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Ⅰ) GB18352.2-2001 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Ⅱ) QC/T476-1999 客車防雨密封性限值 3、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3.1 營運車輛 commercial vehicle 從事道路客貨運輸的經營性車輛。 4、動力性 4.1 發動機性能 4.1.1 發動機應動力性能良好,運轉平穩,怠速穩定。 4.1.2 發動機應有良好的起動性能,應能由駕駛員在駕駛座位上起動,當車輛置于:汽油發動機在不低于-5℃,柴油發動機在不低于5℃條件下,用起動機起動時,應在三次起動中至少有一次可在5s內起動,在做重復起動試驗時,每次間隔2min。 4.1.3 發動機各氣缸壓縮壓力應不小于原設計規定值的85%;每缸壓力與各缸平均壓力的差:汽油發動機應不大于8%,柴油發動機應不大于10%。 4.1.4 發動機點火、燃料供給、潤滑、冷卻和排氣等系統的機件應齊全,性能良好。 4.1.5 柴油機的停機裝置必須靈活有效。 4.2 整車動力性 4.2.1 按GB/T18276的規定,整車動力性可用底盤測功機檢測汽車驅動輪輸出功率來評價。 4.2.2 驅動輪輸出功率檢測工況采用汽車發動機額定扭矩和額定功率時的工況,即發動機全負荷與額定扭矩轉速和額定功率轉速所對應的直接檔(無直接檔時,指傳動比最接近于Ⅰ的檔)車速構成的工況。 4.2.3 在4.2.2的檢測工況下,采用校正驅動輪輸出功率與相應的發動機輸出總功率的百分比作為驅動輪輸出功率的限值。 ηvM=PvMo/PM (1) ηvp=Pvpo/Pe (2) 式中:ηvM--汽車在額定扭矩工況下的校正驅動輪輸出功率與額定扭矩功率的百分比,%; ηvp--汽車在額定功率工況下的校正驅動輪輸出功率與額定功率的百分 比,%; PvMo--汽車在額定扭矩工況下的校正驅動輪輸出功率,kW; Pvpo--汽車在額定功率工況下的校正驅動輪輸出功率,kW; PM--發動機在額定扭矩工況下的輸出功率,kW; Pe--發動機的輸出功率,kW。 國產營運車輛的校正驅動輪輸出功率的輸出限值列于表1,其他車輛可參照執行。 4.2.4 動力性合格的條件 ηvM≥ηMa (3) 或 ηvp≥ηpa (4) 式中:ηMa--汽車在額定扭矩工況下的校正驅動輪輸出功率與額定扭矩功率的百分比的允許值,%; ηpa--汽車在額定功率工況下的校正驅動輪輸出功率與額定功率的百分 比的允許值,%。 4.2.5 轎車的動力性按額定扭矩工況進行檢測和評價,其他車輛應按4.2.4規定的兩種合格條件中任選一種工況進行檢測和評價。 表1 汽車驅動輪輸出功率的限值 汽車類別 汽車型號 額定扭矩工況 額定功率工況 直接檔檢驗車速(VM)km/h 校正驅動輪輸出功率/額定扭矩功率的限值(ηMa)% 直接檔檢驗車速(VM)km/h 校正驅動輪輸出功率/額定扭矩功率的限值(ηPa)% 載 貨 汽 車 1010、1020系列 汽油車 60 50 90 40 1030、1040系列 汽油車 60 50 90 40 柴油車 55 50 90 45 1050、1060系列 汽油車 60 50 90 40 柴油車 50 50 80 45 1070、1080系列 柴油車 50 50 80 45 1090系列 汽油車 40 50 80 45 柴油車 55 50 80 45 1100、1110系列1120、1130系列 柴油車 50 45 80 40 1140、1150、1160系列 柴油車 50 50 80 40 1170、1190系列 柴油車 55 50 80 40 汽車類別 汽車型號 額定扭矩工況 額定功率工況 直接檔檢驗車速(VM)km/h 校正驅動輪輸出功率/額定扭矩功率的限值(ηMa)% 直接檔檢驗車速(VM)km/h 校正驅動輪輸出功率/額定扭矩功率的限值(ηPa)% 半掛列車1) 10t半掛列車系列 汽油車 40 50 80 45 柴油車 50 50 80 45 15t、20t半掛列車系列 柴油車 45 45 70 40 25t半掛列車系列 柴油車 45 50 75 40 客車 6600系列 汽油車 60 45 85 35 柴油車 45 50 75 40 6700系列 汽油車 50 40 80 35 柴油車 55 45 75 35 6800系列 汽油車 40 40 85 35 柴油車 45 45 75 35 6900系列 汽油車 40 40 85 35 柴油車 60 45 85 35 6100系列 汽油車 40 40 85 35 柴油車 40 45 85 35 6110系列 汽油車 40 40 85 35 柴油車 55 45 80 35 6120系列 柴油車 60 40 90 35 轎車 夏利、富康 95/652) 40/352) - - 桑塔納 95/652) 45/352) - - 注:5010系列~5040系列廂式貨車和罐式貨車驅動輪輸出功率的允許值按同系列普通貨車的允許值下調2%;其他系列廂式貨車和罐式貨車驅動輪輸出功率的允許值按同系列普通貨車的允許值下調4%。 1)--半掛列車是按載質量分類。 2)--為汽車變速檔使用三檔時的參照值。 5、 燃油經濟性 按12.2規定的檢驗方法測得的汽車百公里燃料消耗量不得大于該車型原廠規定的相應車速等速百公里燃料消耗量的110%。 6、制動性 6.1 車輛應具有行車制動、應急制動和駐車制動功能。 6.2 行車制動系制動踏板的自由行程應符合該車原廠規定的有關技術條件。 6.3 行車制動在產生最大制動作用時的踏板力,對于座位數小于或等于9的載客汽車應不大于500N,對于其它車輛應不大于700N。 6.4 液壓行車制動在達到規定的制動效能時,踏板行程(包括空行程,下同)不得超過全行程的四分之三;制動器裝有自動調節間隙裝置的車輛的踏板行程不得超過全行程的五分之四,且其座位數小于或等于9的載客汽車踏板行程不得超過120mm,其他類型車輛不得超過150mm。 6.5 駐車制動應能使車輛在即使沒有駕駛員的情況下,也能停在上、下坡道上。駕駛員必須在座位上就可以實現駐車制動。施加于駐車制動操縱裝置的力:手操縱時,座位數小于或等于9的載客汽車應不大于400N,其他車輛應不大于600N;腳操縱時,座位數小于或等于9的載客汽車應不大于500N,其他車輛應不大于700N。 6.6 駐車制動操縱裝置必須有足夠的儲備行程,一般應在操縱裝置全行程的三分之二以內產生規定的制動性能,駐車制動機構裝有自動調節裝置時,允許在全行程的四分之三以內達到規定的制動效能。棘輪式制動操縱裝置應保證在達到規定駐車制動效能時,操縱桿往復拉動的次數不得超過三次。駐車制動應通過純機械裝置把工作部件鎖止。不允許利用液壓、氣壓或電力驅動來獲得規定的駐車制動效能。 6.7 氣壓制動系統必須裝有限壓裝置,確保貯氣筒內氣壓不超過允許的最高氣壓。 6.8 采用氣壓制動系統的車輛,發動機在75%的額定功率轉速下,4min(汽車列車為6min,城市鉸接公共汽車和無軌電車為8min)內氣壓表的指示氣壓應從零開始升至起步氣壓(未標起步氣壓,按400kPa計)。 6.9 車輛的行車制動必須采用雙管路或多管路。 6.10 車輛運行過程中,不應有自行制動現象。當掛車與牽引車意外脫離后,掛車應能自行制動,牽引車的制動仍然有效。 6.11 車輛安裝防抱制動裝置的要求按GB12676-1999中4.2.20和4.3.13的規定。 6.12 制動系統故障報警裝置應完好有效。 6.13 試驗臺檢驗(以下簡稱"臺試")制動性能 6.13.1 行車制動性能 6.13.1.1 汽車在制動試驗臺上測出的制動力應符合表2的規定。 表2 臺試制動力要求 制動力總和與整車重量的百分比,% 軸制動力與軸荷的百分比,% 空載 滿載 前軸 后軸 ≥60 ≥50 ≥601) - 1)空載和滿載狀態下測試均應滿足此要求 6.13.1.2 臺試時的制動氣壓和制動踏板力要求 a)滿載檢驗時 氣壓制動系:氣壓表的指示氣壓≤額定工作氣壓; 液壓制動系:踏板力,座位數小于或等于9的載客汽車≤500N; 其他車輛≤700N。 b)空載檢驗時 氣壓制動系:氣壓表的指示氣壓≤600kPa; 液壓制動系:踏板力,座位數小于或等于9的載客汽車≤400N; 其他車輛≤450N。 6.13.1.3 制動力平衡要求 在制動力增長全過程中同時測得的左右輪制動力差的最大值,與全過程中測得的該軸左右輪最大制動力中大者之比,對前軸不得大于20%;對后軸:當后軸制動力大于或等于后軸軸荷的60%時不得大于24%;當后軸制動力小于后軸軸荷的60%時,在制動力增長全過程中同時測得的左右輪制動力差的最大值不得大于后軸軸荷的8%。 6.13.1.4 汽車制動協調時間(指在急踩制動時,從踏板開始動作至制動力達到表2規定的制動力75%時所需的時間):對采用液壓制動系的車輛不得大于0.35s;對于采用氣壓制動系的車輛不得大于0.56s。 6.13.1.5 車輪阻滯力:進行制動力檢測時,車輛各輪的阻滯力均不得大于該軸軸荷的5%。 6.13.1.6 制動完全釋放時間(從松開制動踏板到制動消除所需要的時間)對單車不得大于0.8s。 6.13.2 應急制動性能 6.13.2.1 應急制動應在行車制動系統有一處管路失效的情況下,在規定的距離內將車輛停住。 6.13.2.2 檢查汽車是否具有有效的應急制動裝置。如受檢汽車沒有應急制動裝置或對應急制動性能有質疑時,應按6.13.2.3的規定檢驗其應急制動性能。 6.13.2.3 應急制動性能要求:汽車在制動試驗臺上,應急制動起作用時,其測得的制動力應符合表3的規定。 表3 汽車應急制動力要求 車輛類型 應急制動力總和占整車重量百分比,% 允許操縱力,N 手操縱 腳操縱 座位數≤9的載客汽車 ≥30 ≤400 ≤500 其他載客汽車 ≥26 ≤600 ≤700 載貨汽車 ≥23 ≤600 ≤700 6.13.3 駐車制動性能 當采用制動試驗臺檢驗車輛駐車制動的制動力時,車輛空載,乘坐一名駕駛員,使用駐車制動裝置,駐車制動力的總和應不小于該車在測試狀態下整車重量的20%;對總質量為整備質量1.2倍以下的車輛,限值為15%。 6.4 道路試驗(以下簡稱"路試")制動性能 車輛路試制動性能要求按GB7258-1997中第6.14條的規定。 6.15 當車輛經臺試后,對其制動性能有質疑時,可用6.14規定的路試進行復檢,并以滿載路試的結果為準。 7、轉向操縱性 7.1 轉向盤的最大自由轉動量 7.1.1 最大設計車速大于或等于100km/h的汽車:20°; 7.1.2 最大設計車速小于100km/h的汽車:30°。 7.2 轉向輕便性 7.2.1 路試檢測:汽車空載在平坦、干燥和清潔的硬路面上以10km/h的速度在5s之內沿螺旋線從直線行駛過渡到直徑為24m的圓周行駛,施加于轉向盤外緣的最大切向力不得大于150N。 7.2.2 原地檢測:汽車轉向輪置于轉角盤上,轉動轉向盤使轉向輪達到原廠規定的最大轉角,在全過程中用轉向力測試儀測得的轉動轉向盤的操縱力不得大于120N。 (責任編輯: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