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 圍 本標準規定了機動車的整車及發動機、轉向系、制動系、照明與信號裝置、行駛系、傳動系、車身、安全防護裝置等有關運行安全和排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車內噪聲和駕駛員耳旁噪聲控制的基本技術要求及檢驗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在我國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 [注]本標準所指的機動車是指由動力裝置驅動或牽引、在道路上行駛的、供乘用或(和)運送物品或進行專項作業的車輛,包括汽車、掛車、無軌電車、農用運輸車、摩托車、輕便摩托車、運輸用拖拉機和輪式專用機械車等,但不包括任何在軌道上運行的車輛。 …… 3 整 車 3.1 車輛標志 3.1.1 車輛在車身前部外表面的易見部位上應至少裝置一個能永久保持的商標或廠標,在車身外表面的易見部位上應裝置能識別車型的標志。 3.1.2 車輛必須裝置能永久保持的產品標牌。產品標牌應固定在一個明顯的、不受更換部件影響的位置,其具體位置應在產品使用說明書中指明。 標牌應標明廠牌,車輛型號,發動機標定功率或排量(掛車除外),總質量,載質量或載客人數(工程作業車除外),出廠編號,出廠年、月及生產廠名。兩輪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標牌可不標總質量、載質量或載客人數、出廠編號。 3.1.3 發動機型號應打印(或鑄出)在氣缸體易見部位,出廠編號應打印在氣缸體易見且易于拓印部位,打印字高不小于7mm,深度不小于0.2mm,在出廠編號的兩端應打印起止標記。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應在發動機的易見部位鑄出商標或廠標,出廠編號應打印在曲軸箱易見且易于拓印部位,打印字高不小于5mm,深度不小于0.2mm,在出廠編號的兩端應打印起止標記。 3.1.4 整車型號和出廠編號應打印在車架(對無車架的車輛為車身主要承載且不能拆卸的構件〕易見且易于拓印部位,打印字高為10mm,深度不小0.3mm,型號在前,出廠編號在后;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型號和出廠編號應打印在車架易見且易于拓印部位,打印字高不小于5mm,深度不小于0.2mm。在出廠編號的兩端應打印起止標記。打印的具體位置應在產品使用說明書中指明。易于拓印的車輛識別號(VIN)可代替整車型號和出廠編號。 …… 3.4 車輛核載 3.4.1 車輛允許總質量依據發動機標定功率、廠定最大軸載質量、輪胎的承載能力、車廂面積及正式批準的技術文件進行核算后,從中取最小值核定。 3.4.2 駕駛室乘坐人數的核定 3.4.2.1 駕駛室內只有一排座位或雙排座位的前排座位以駕駛室內部寬度(系指駕駛室門窗下緣,并在車門后支柱內側量取)等于或大于1200mm核定2人;等于或大于165Omm核定3人。車長小于或等于6m的機動車駕駛室內部寬度大于或等于1550mm核定3人。 3.4.2.2 駕駛室內雙排座位的后排座位,按座墊中間位置測量的車身內寬度每4oomm核定1人。 3.4.2.3 帶臥鋪的貨車每個臥鋪鋪位核定1人。 3.4.3 車輛乘坐人數的核定 3.4.3.1 按載質量核定人數:1t折合15人(長途客車1t折合13人)。 3.4.3.2 按座墊寬和供站立乘客用的地板面積核定:座墊寬每400mm核定1人;按站立乘客用的地板面積計算,城市公共汽車及無軌電車為0.125m²核定1人,其他允許有站立乘客的客車為0.15m²核定1人。設立席的客車供乘客用的地板面積根據GB12428的規定確定。 3.4.3.3 按臥鋪鋪位核定:臥鋪客車的每個鋪位核定1人。 以3.4.3.1、3.4.3.2及3.4.3.3計算出來的乘坐人數取最小值核定乘坐人數。 3.4.3.4 有駕駛室的運輸用拖拉機除駕駛員外,可再核定乘坐一名副駕駛員。其座墊寬不小于400mm,座椅深不小于400mm,且座椅不應增加拖拉機的外廓尺寸。不具備上述條件時,只允許乘坐駕駛員1人。 3.4.3.5 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乘坐人數的核定 a) 兩輪摩托車除駕駛員外,有固定座位的可再乘坐1人 b) 邊三輪摩托車除駕駛員外,主車和邊車有固定座位的各乘坐1人; c) 正三輪摩托車駕駛室核定乘坐駕駛員1人。正三輪摩托車車廂乘坐人數按3.4.3.1和3.4.3.2核定,不得設立席; d) 輕便摩托車核定乘坐駕駛員1人。 …… 3.8 漏水檢查 在發動機運轉及停車時,水箱、才泵、缸體、缸蓋、暖風裝置及所有連接部位均不得有明顯滲漏水現象。 3.9 漏油檢查 機動車連續行駛距離不小于10km,停車5min后觀察,不得有明顯滲漏油現象。 3.10 車速表檢查 車速表允許誤差范圍為+20%~-5%。即:當實際車速為40km/h時,車速表指示值應為38km/h~48km/h。檢驗方法見附錄A(標準的附錄)。 3.11 車輛外觀 3.11.1 車輛外觀應整潔,各零、部件應完好,聯結緊固,無缺損。 3.11.2 車體應周正,車體外緣左右對稱部位高度差不得大于40mm。 3.11.3 兩輪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的方向把和導流板等左右對稱的零部件離地面高度差不得大于10mm;正三輪摩托車的駕駛室和車廂等左右對稱的零部件離地面高度差不得大于20mm。 3.11.4 兩輪摩托車、輕便兩輪摩托車和邊三輪摩托車的主車前后輪中心平面允許偏差不得大于10mm。 …… 3.13 行駛軌跡 3.13.1 車輛直線行駛時,其前后軸中心的連線與行駛軌跡的中心線應一致。 3.13.2 汽車列車和輪式拖拉機車組在平坦、干燥的路面上直線行駛時,被牽引的車輛不得有明顯偏擺。 4 發動機 4.1 發動機應動力性能良好,運轉平穩,怠速穩定,無異響,機油壓力正常。發動機功率不得低于原標定功率的75%。 4.2 發動機應有良好的起動性能。汽車發動機應能由駕駛員在座位上起動。 4.3 發動機不得有“回火”、“放炮”現象。 4.4 柴油機停機裝置必須靈活有效。 4.5 發動機點火、燃料供給、潤滑、冷卻和排氣等系統的機件應齊全,性能良好。 5 轉向系 …… 5.2 機動車的轉向盤(或方向把)應轉動靈活,操縱方便,無阻滯現象。機動車應設置轉向限位裝置。車輪轉向過程中,不得與其他部件有干涉現象。 …… 5.4 機動車轉向輪轉向后應能自動口正,以使機動車具有穩定的直線行駛能力。 5.5 機動車轉向盤的最大自由轉動量從中間位置向左或向右轉角均不得大于: a) 最大設計車速大于或等于 b) 最大設計車速小于 c) 三輪農用運輸車22.5°。 5.6 摩托車、輕便摩托車和三輪農用運輸車的轉向輪向左或向右轉角不得大于: a) 兩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48°; b) 三輪摩托車、三輪農用運輸車45°。 5.7 機動車在平坦、硬實、干燥和清潔的道路上行駛不得跑偏,其轉向盤(或方向把)不得有擺振、路感不靈或其他異常現象。 …… 5.13 轉向節及臂,轉向橫、直拉桿及球銷應無裂紋和損傷,并且球銷不得松曠。對車輛進行改裝或修理時橫、直拉桿不得拼焊。 5.14 摩托車和三輪農用運輸車的前減振器、上下聯板和方向把不得有變形和裂損。 6 制動系 6.1 基本要求 機動車應設置足以使其減速、停車和駐車的制動系統。兩輪摩托車、邊三輪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應設置對前、后輪分別操縱的行車制動裝置。 6.1.1 機動車應具有行車制動系。 6.1.2 汽車應具有應急制動功能。 6.1.3 機動車(兩輪、邊三輪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除外)應具有駐車制動功能。 …… 6.1.5 制動系統應經久耐用,不能因振動或沖擊而損壞。 6.2 行車制動 行車制動必須使駕駛員能控制車輛行駛,使其安全、有效地減速和停車。 6.2.1 汽車、掛車、無軌電車、四輪農用運輸車、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的所有車輪都應裝備制動器。 6.2.2 行車制動裝置的作用應能在各軸之間合理分配。 6.2.3 機動車(兩輪、邊三輪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除外)行車制動裝置的作用應能在每根軸的左右車輪之間對稱分配。 …… 6.2.6 行車制動系制動踏板的自由行程應符合該車有關技術條件。 6.2.7 行車制動在產生最大制動作用時的踏板力,對于座位數小于或等于9的載客汽車應不大于500N;對于其他車輛應不大于700N。摩托車(正三輪摩托車除外)和輕便摩托車行車制動系產生最大制動作用時的踏板力應不大于400N,手握力應不大于250N。 6.2.8 液壓行車制動在達到規定的制動效能時,踏板行程(包括空行程,下同)不得超過踏板全行程的四分之三;制動器裝有自動調整間隙裝置的車輛的踏板行程不得超過踏板全行程的五分之四,且座位數小于或等于9的載客汽車不得超過 …… 6.4 駐車制動 6.4.1 機動車(兩輪、邊三輪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除外)應設置駐車制動系統。駐車制動應能使車輛即使在沒有駕駛員的情況下,也能使車輛停在上、下坡道上。駕駛員必須在座位上就可以實現駐車制動。 …… 6.4.3 駐車制動操縱裝置的安裝位置要適當,其操縱裝置必須有足夠的儲備行程,一般應在操縱裝置全行程的三分之二以內產生規定的制動效能;駐車制動機構裝有自動調節裝置時允許在全行程的四分之三以內達到規定的制動效能。棘輪式制動操縱裝置應保證在達到規定駐車制動效能時,操縱桿往復拉動的次數不得超過三次。不允許利用液壓、氣壓或電力驅動來獲得規定的駐車制動效能。 …… 6.5 采用氣壓制動的機動車當氣壓升至600kPa且不使用制動的情況下,停止空氣壓縮機3min后其氣壓的降低值應不大于10kPa。在氣壓為600kpa的情況下,將制動踏板踩到底,待氣壓穩定后觀察3min,單車氣壓降低值不得超過20Pa;列車氣壓降低值不得超過30kPa。 6.6 采用液壓制動的機動車在保持踏板力為700N(摩托車為400N)達到1min時,踏板不得有緩慢向地板移動的現象。 6.7 氣壓制動系統必須裝有限壓裝置,確保貯氣筒內氣壓不超過允許的最高氣壓。 6.8 采用氣壓制動系統的機動車,發動機在75%的標定功率轉速下,4min(汽車、列車為6min,城市鉸接公共汽車和無軌電車為8min)內氣壓表的指示氣壓應從零開始升至起步氣壓(未標起步氣壓者,按400kPa計)。 …… 6.10 機動車在運行過程中,不應有自行制動現象。當掛車(由輪式拖拉機牽引的載質量3t以下的掛車除外)與牽引車意外脫離后,掛車應能自行制動,牽引車的制動仍然有效。 6.11 制動管路和制動軟管的設計和構造應是專用的。它的安裝必須保證其具有良好的連續功能,足夠的長度和柔性,以適應與之相連接的零件所需要的正常運動,而不致造成損壞,它們必須有適當的安全防護,以避免擦傷、纏繞或其他機械損傷,同時應避免安裝在可能與車輛排氣或任何高溫源接觸的地方。 6.12 貯氣筒 …… 6.12.2 貯氣筒的容量應保證在調壓閥調定的最高氣壓下,且在不繼續充氣的情況下,機動車在連續五次踩到底的全行程制動后,氣壓不低于起步氣壓(未標起步氣壓者,按400kPa計)。 (責任編輯: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