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6.13 機動車的前、后轉向信號燈、危險報警閃光燈及制動燈白天距100m可見,側轉向信號燈白天距30m可見;前、后位置燈、示廓燈和掛車標志夜間好天氣距300m 可見;后牌照燈夜間好天氣距20m能看清牌照號碼。制動燈的亮度應明顯大于后位燈。 7.7 其他電氣設備和儀表 7.7.1 喇叭性能要求 7.7.1.1 機動車(手扶拖拉機車組除外)應設置具有連續發聲功能的喇叭,其工作應可靠。 7.7.1.2 機動車喇叭聲級在距車前2m、高地高1.2米處測量時,其值應為90dB(A)~115dB(A)。 7.7.3 汽車和四輪農用運輸車應裝有水溫表或水溫報警燈(蒸發式水冷卻系統除外)、電流表(或電壓表、充電指示燈)、燃油表、車速里程表和機油壓力表(或油壓報警燈)等各種儀表及開關,并應保持靈敏有效。三輪農用運輸車和輪式拖拉機車組應裝有機油壓力表(或機油壓力指示器)、水溫表(蒸發式水冷卻系統除外)、電流表或充電指示器。采用氣壓制動系統的機動車,還應裝有氣壓表。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應裝有車速里程表。 …… 8 行駛系 8.1 輪胎要求 8.1.1 輪胎的磨損:轎車、摩托車、輕便摩托車和掛車輪胎胎冠上花紋深度不得小于1.6mm;其他機動車轉向輪的胎冠花紋深度不得小于3.2mm;其余輪胎胎冠花紋深度不得小于1.6mm。 8.1.2 輪胎胎面不得因局部磨損而暴露出輪胎簾布層。 8.1.3 輪胎的胎面和胎壁上不得有長度超過25mm 或深度足以暴露出輪胎簾 布層的破裂和割傷。 8.1.4 同一軸上的輪胎型號和花紋應相間,輪胎型號應符合機動車出廠時的規定。 8.1.5 機動車轉向輪不得裝用翻新的輪胎。 8.1.6 機動車所裝用的輪胎應與其最大設計車速相適應。 8.2 輪胎負荷不應超過該輪胎的額定負荷,輪胎的充氣壓力應符合該輪胎承受負荷時規定的壓力。 …… 8.4 輪胎螺母和半軸螺母應完整齊全,并應按規定力矩緊固。 8.5 鋼板彈簧不得有裂紋和斷片現象,其彈簧形式和規格應符合產品使用說明書中的規定。中心螺栓和U形螺栓應緊固。 8.6 減振器應齊全有效。 8.7 車架不得有變形、銹蝕和裂紋,螺栓和鉚釘不得缺少或松動。 8.8 前、后橋不得有變形和裂紋。 8.9 車橋與懸架之間的各種拉桿和導桿不得變形,各接頭和襯套不得松曠和移位。 9 傳動系 9.1 離合器 9.1.1 機動車的離臺器應接合平穩,分離徹底,工作時不得有異響、抖動和不正常打滑等現象。 9.1.2 踏板自由行程應符合整車技術條件的有關規定。 9.1.3 踏板力應不大于300N(運輸用拖拉機不得大于350N),手握力應不大于200N。 9.2 變速器和分動器 9.2.1 換檔時齒輪嚙合靈便,互鎖和自鎖裝置有效,不得有亂檔和自行跳檔現象;運行中無異響;換檔時變速桿不得與其他部件干涉。 9.2.2 在變速桿上必須有駕駛員在駕駛座位上容易識別變速器檔位位置的標志。若變速桿上難以布置,則應布置在變速桿附近的易見部位。 9.3 傳動軸 傳動軸在運轉時不得發生振抖和異晌,中間軸承和萬向節不得有裂紋和松曠現象。 9.4 驅動橋 驅動橋工作應正常且無異響。 10 車身 10.1 車身的技術狀況應能保證駕駛員有正常的工作條件和客貨安全。 10.2 車身和駕駛室應堅固耐用,覆蓋件無開裂和銹蝕。車身和駕駛室在車架上的安裝應牢固,不能因車輛振動而引起松動?蛙図敳繎艹惺芟喈斢趶S定最大總質量的均布靜載荷,但最大試驗載荷不得超過10000kg 。對于鉸接式客車應對主、副車分別按此規定考核,其試驗方法應按GB11381進行。 10.3 車身外部和內部都不應有任何可能使人致傷的尖銳凸起物。 10.4 汽車駕駛室和乘客艙所用的內飾材料應具有阻燃性。 10.5 車門和車窗 10.5.1 車門和車窗應啟閉輕便,不得有自行開啟現象,門鎖應牢固可靠。門窗應密封良好,無漏水現象。 10.5.2 采用動力開啟的乘客門在有故障的情況下,應仍能簡便地靠手動來 開關。 10.5.3 機動車的門窗必須使用安全玻璃,使用的安全玻璃應符合GB9656的要求。汽車、無軌電車和有駕駛室的正三輪摩托車的前風窗玻璃應采用夾層玻璃或部分區域鋼化玻璃,其他車窗可采用鋼化玻璃。 10.5.4 機動車駕駛室必須保證駕駛員的前方視野和側方視野。駕駛員座位兩側的窗玻璃不允許張貼遮陽膜,其他車窗玻璃不允許張貼妨礙駕駛員視野的附加物及鏡面反光遮陽膜。 10.5.5 座位數大于9的客車和無軌電車除駕駛員門和安全門外,不準在車身左側開設車門。 10.6 貨廂的欄板和地板應平整,客車車身與地板應密臺,地板和座椅應具有足夠的強度,座椅和扶手應安裝牢固可靠。 10.7 車長大于6m 的客車同方向座椅的座間距不得小于 650mm ,面對面座椅的座間距不得小于 1200mm 。 10.8 臥鋪客車車頂不得設置行李架。其他客車需設置車外頂行李架時,按 每個乘客 10kg 行李核定,且行李架長度不得超過車長的三分之一。 10.9 臥鋪客車的臥鋪應縱向布置(與車輛前進方向相同),臥鋪寬度應不小于450mm ,臥鋪縱向間距應不小于1400mm ,相鄰臥鋪的間距應不小于 350mm 。 10.10 座位數大于9的客車應設置乘客通道,距通道地板上平面 700mm 以下范圍內的通道寬應不小于 300mm , 700mm 以上的通道寬應不小于450mm 。通道上設有折疊座椅時,在收起座椅后通道寬應滿足上述要求。 10.11 駕駛員座椅應具有足夠的強度和剛度,固定可靠。駕駛區各操作機件應布置合理,操作方便,其具體要求應符合有關規定。 …… 10.13 轎車應裝有護輪板,掛車后輪應有擋泥板,其他車輛的所有車輪均應有擋泥板。 10.14 機動車應設置號牌板(架)。前號牌板(架〕應設于車輛前面的中部或右側(按車輛前進方向),后號牌板(架〕應設于后面的中部或左側。 11 安全防護裝置 11.1 汽車安全帶 11.1.1 座位數小于或等于20(含駕駛員座椅,下同)或者車長小于或等于6m的載客汽車和最大設計車速大于100km/h的載貨汽車和牽引車的前排座椅必須裝置汽車安全帶。長途客車和旅游客車的駕駛員座椅及前面沒有座椅或護欄的座椅應安裝汽車安全帶。 11.1.2 臥鋪客車的每個鋪位均應安裝兩點式汽車安全帶。 11.1.3 汽車安全帶應可靠有效,安裝位置應合理,固定點應有足夠的強度。 11.2 車外后視鏡和前下視鏡 11.2.1 機動車(掛車除外)必須在左右各設置一面后視鏡,車長大于6m的平頭客車、無軌電車和平頭載貨汽車車前應設置一面下視鏡。 11.2.2 機動車車外后視鏡的安裝位置和角度應保證看清車身左右外側、車后50m 以內的交通情況。前下視鏡應能看清風窗玻璃前下方長1.5m、寬3m 范圍內的情況。 11.2.3 車外后視鏡和前下視鏡應易于調節,并能有效保持其位置。 11.2.4 安裝在外側距地面1.8m 以下的后視鏡,當行人等接觸該鏡時,應具有能緩和沖擊的功能。 11.3 汽車和無軌電車駕駛室內應設置防止陽光直射而使駕駛員產生眩目的裝置,且該裝置在車輛碰撞時,不應對駕駛員造成傷害。 11.4 風窗玻璃刮水器 11.4.1 機動車的前風窗玻璃應裝備刮水器,其刮刷面積應確保具有良好的前方視野。 11.4.2 刮水器應能正常工作。刮水器關閉時,刮片應能自動返回至初始位置。 11.5 轎車風窗玻璃應裝有除霧、除霜裝置。 11.6 安全出口 11.6.1 車長大于6m的客車,如車身右側僅有一個供乘客上下的車門時,應設置安全門或安全窗。臥鋪客車應設置車頂安全出口。使用安全門時應保證不用其他器具即可將其向外推開。安全出口的數量及位置應符合有關規定。 11.6.2 安全門應滿足下列要求: 11.6.2 .1 安全門的凈高不得小于1250mm ,凈寬不得小于550mm 。 11.6.2 .2 門鉸鏈應在門前端,向外開啟角度應不小于100°,并能在此角度下保持開啟,同時設有開啟報警裝置。 11.6.2 .3 通向安全門的通道寬度應不小于330mm ,不足 300mm 時,允許采用迅速翻轉座椅等方法加寬通道。 11.6.2 .4 車內外應設應急開門把手,車外把手距地面高度應不大于1800mm 。 11.6.2 .5 關閉時應能鎖止。 11.6.2 .6 在安全門或安全窗處應有紅色醒目的標志和使用方法,字體高度應不小于20mm 。 …… 11.6.3 .2 安全窗應易于向外推開或用于錘擊破玻璃,在其附近應備有便于取用的擊碎出口玻璃的專用工具。 11.7 燃油系統的安全保護 11.7.1 燃油箱及燃油管路應堅固并固定牢靠,不致因振動和沖擊而發生損壞和漏油現象。 11.7.2 燃油箱的加油口及通氣口應保證在車輛晃動時不漏油。 11.7.3 機動車的燃油系統不得用重力或虹吸方法直接向化油器或噴油器供油,摩托車、輕便摩托車和裝單缸柴油機的機動車除外。 11.7.4 燃油箱的加油口和通氣口不允許對著排氣管的開口方向,且應距排氣管的出氣口端 300mm 以上,否則應設置有效的隔熱裝置。燃油箱的加油口和通氣口應距裸露的電氣接頭及電氣開關200mm 以上。 11.7.5 車長大于6m 的客車燃油箱距客車前端面應不小于600mm ,距客車后端面應不小于 300mm 。不允許用戶加裝油箱。 11.7.6 燃油箱的通氣口和加油口不得在有站席和座席的車廂內開口(摩托車和三輪農用運輸車除外)。 11.8 機動發動機的排氣管口不得指向車身右側。 11.9 運送易燃和易爆物品的專用車,應在駕駛室上方安裝紅色標志燈,并應在車身兩側噴有“禁止煙火”字樣或標志。車上必須備有消防器材并具有相應的安全措施。排氣管應裝在車身前部,車輛尾部應安裝接地鏈。 11.10 座位數大于9的客車及運送易燃和易爆物品的汽車應裝備滅火器,滅火器在車上應安裝牢靠并便于取用。 11.11 牽引車與被牽引車的連接裝置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11.11.1 連接裝置應堅固耐用。 11.11.2 牽引車和被牽引車連接裝置的結構應能確保相互牢固的連接。 11.11.3 牽引車和被牽引車的連接裝置上應裝有防止車輛在行駛中因振動和沖擊而使連接脫開的安全裝置。 11.12 座位數小于或等于20或車長小于或等于6m 的載客汽車前后都應設置保險杠,載貨汽車和四輪農用運輸車應設置前保險杠。 11.13 汽車和掛車側面及后下部防護裝置 11.13.1 總質量大于3.5t的載貨汽車和掛車兩側必須裝備側面防護裝置。但本身結構已能防止行人和騎車人等卷入的汽車和掛車除外。 11.13.2 除牽引車和長貨掛車以外的汽車及掛車,空載狀態下其車身或無車身底盤總成的后端離地間隙大于 700mm 時,必須裝備能有效防止其他機動車和非機動車等從車輛后下方嵌入的防護裝置。 11.14 載貨汽車和四輪農用運輸車車廂前部應安裝比駕駛室高70mm ~ 100mm 的安全架(自卸車、載質量1t以下的載貨汽車和四輪農用運輸車除外)。 11.15 無駕駛室的農用運輸車車廂前部應安裝安全架,其高度應高出駕駛員座墊平面800mm~1000mm 。 11.16 駕駛員和貨物同在一個車廂內的廂式車前排座椅的后方應安裝安全架。 11.17 二輪摩托車和邊三輪摩托車主車的客座應設座墊、扶手(或拉帶)和腳蹬。 11.18 運輸用拖拉機應對需要提醒人們注意的安全事項設置相應的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警示標志應符合GB10396的要求。 11.19 農用運輸車和運輸用拖拉機的傳動皮帶、風扇、起動爪和動力輸出軸等外露旋轉件應加防護罩,并應符合GB10395.1的要求。 12 特種車的附加要求 12.1 消防車的車身顏色應為符合GB/T3181要求的R03大紅色,標志燈具為紅色回轉式,警報器音調為“連續調頻調”。 (責任編輯: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