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增強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遵章守法的意識,根據《武漢市城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本市范圍內從事客運出租汽車運營服務的、持審驗合格《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性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以下簡稱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的駕駛員。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違法記分是指駕駛員違反《武漢市城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的行為應給予行政處罰的同時,按違法行為性質予以一定分值的記載。第四條 駕駛員違法記分實行周期累計記分制度。 第二章 違法記分 第五條 每自然年為一個記分周期。一個周期期滿后,記分累加未超過15分(不含15分)的,該周期內的記分不轉入下一個記分周期。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滿15分的駕駛員,經培訓考試合格后,記分分值重新起算。 初次領取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的駕駛員,以發證年度為記分周期。 第六條 駕駛員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未達到15分,但尚有行政處罰未履行的,本周期內的記分不予清除并轉入下一個記分周期。 第七條 不在車內張貼標價簽、車身、車廂和行李廂不整潔衛生的,一次記2分。 第八條 不按規定裝置空車待租標志燈、頂燈、車門未印有經營者名稱或投訴電話號碼的,一次記3分。 第九條 營運中不攜帶出租汽車道路運輸證、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不按規定在車內置放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的,一次記3分。 第十條 將出租汽車交給無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的人員營運的,一次記5分。 第十一條 載客故意繞道行駛、未經乘客允許另載他人的,一次記5分。 第十二條 強行拉客、拒載乘客、無正當理由中途終止服務的,一次記5分。 第十三條 不按規定裝置計價器、不使用計價器的,一次記5分。 第十四條 不執行物價部門核定收費標準的,一次記7分。 第十五條 出租汽車駕駛員駕駛未取得出租汽車經營權和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從事出租汽車營運的,記15分。 第十六條 新聞媒體報道違法行為的,在違法應記分的同時,追加記2分。 第三章 違法記分記載 第十七條 違法記分由武漢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處在出租汽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證》中“違章記錄”欄予以記載。 第十八條 經調查核實,同時有多個違法行為并存的,違法記分取其中最高分。 第十九條 無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的人員駕駛出租汽車違法營運的按對應違法行為,給予該出租汽車主班駕駛員違法記分。 第二十條 駕駛員對行政處罰不服,按照有關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經依法裁決變更或撤消原處罰決定的,相應的記分也應予以變更或者撤消。 第四章 違法記分責任 第二十一條 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滿15分的駕駛員或出租汽車單車累計滿25分的主、副班駕駛員,必須重新參加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 第二十二條 駕駛員從指定培訓之日到培訓考試合格期間,不得從事出租汽車營運。 第二十三條 駕駛員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依據《武漢市城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第38條第2款之規定:責令其停止營運3日至15日,直至吊銷其駕駛員從業資格證。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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