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文明服務規范》要求駕駛員:乘客上車前,不得詢問乘客的目的地;無法確認乘客目的地時,應幫助查詢。
2、新《營運督查管理辦法》將“破壞或控制GPS設備造成無法定位或無法聲像監控的。”新增為嚴重違章行為,處罰200元。
3、雨天機動車在高速公路行駛發生“水滑”現象時不可急踏制動踏板減速。
4、機動車行駛中遇霧、雨、雪、沙塵、冰雹,能見度在50米以內時,最高行駛速度不得超過每小時30公里。
5、駕駛機動車在雨天臨時停車應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
6、當機動車在濕滑路面上行駛時,路面附著力隨著車速的增加急劇減小。
7、開始下雨的路面是最容易發生側滑的路面。
8、再修訂后的《駕駛員安全行車獎罰規定》從2021年5月1日起執行,發生主責交通事故罰款上限為1500元,發生全責交通事故罰款上限為2000元。
9、“車輛內外公示服務監督電話,引導乘客向公司投訴駕駛員違規”是公司營運秩序綜合整治舉措之一。
10、駕駛員想在車內休息時,應選擇僻靜路段停車,顯示暫停標志,鎖好車門車窗。
當月駕駛員繼續教育培訓內容
《關于壓降交通違法的實施意見》
五、嚴格落實多違法駕駛員的回爐復訓
當月無法參加回爐復訓的,應在次月補參加。對連續2個月不參加回爐培訓的,所在車輛停運3天,分公司未嚴格落實車輛停運的,在管理達標考核中扣2分。
三、開展壓降三類多發交通違法行動
“通過有燈控路口時,不按所需行進方向駛入導向車道的”、“機動車違反規定停放、臨時停車,妨礙其它車輛、行人通行的”、“駕駛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的”這三類交通違法行為,占公司車輛交通違法總數的約74%,是壓降交通違法的重點。
被投訴駕駛員的處理規定
第一條 為打造大通品牌,提升服務質量,幫助出租車駕駛員(以下簡稱“駕駛員”)牢固樹立避免乘客投訴的意識,維護乘客正當權益,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投訴處理中,秉承“乘客投訴無小事”的服務理念。
第三條 投訴處理中,堅持“三不放過”的原則:
(一)被投訴的事情經過不清楚不放過;
(二)乘客對回復不滿意不放過;
(三)被投訴駕駛員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
第四條 駕駛員被乘客投訴后,分公司通過調取錄音、錄像、營運數據、車輛軌跡,查明事情經過,認定駕駛員是否有違規情形。
無法通過技術手段查明事情經過的,應召回車輛、駕駛員當面調查、認定。必要時走訪現場取證、向乘客取證。
第五條 除乘客所述不實、車輛信息不符的情形外,駕駛員應寫出《被投訴駕駛員的思想認識》,自查被乘客投訴的原因,向乘客道歉,并制定整改措施。
必要時可要求主班駕駛員參與副班駕駛員投訴處理,幫助其認識錯誤。
第六條 駕駛員有行業法規、公司規章所列違規情形的,視情節輕重、被投訴次數、認錯態度,予以批評教育、限期整改、違章處罰、車輛停運,直至解除合同(協議)等處理。
無證駕駛員被投訴的,由主班駕駛員承擔責任并接受處理。
第七條 分公司應對被投訴駕駛員進行批評教育、培訓指導,以提高認識、引以為戒。
第八條 分公司應對違規駕駛員開具《限期整改、違章處罰通知單》,對一般或嚴重違章行為,依規予以經濟處罰;駕駛員有嚴重違規行為的,可對所涉車輛并處1--15天的停運處罰。
因嚴重違章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分公司應陪同駕駛員當面向乘客道歉。
造成乘客經濟損失的,應由駕駛員合理賠償乘客。
第九條 被投訴駕駛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參加公司集中舉辦的“被投訴駕駛員回爐復訓”,并考試合格。否則,收回《服務監督卡》,暫停營運。
(一)有違規拒載、故意繞道、態度惡劣等嚴重違章行為;
(二)年度內被投訴達二次。
第十條 被投訴駕駛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認錯態度,應對所涉車輛處以5--15天的停運處罰。
(一)拒不接受投訴調查、違規處理;
(二)年度內發生二次違規拒載、故意繞道、態度惡劣等嚴重違章行為,或年度內被投訴達三次;
(三)在窗口地段因劣質服務被行業管理部門查處;
(四)因劣質服務被媒體曝光。
第十一條 主班駕駛員因被投訴,構成《出租汽車經營合同》嚴重違約的,分公司依規解除經營合同。
副班駕駛員因被投訴,出現應解除副班經營協議情形的,分公司予以清退。
第十二條 因被投訴違規予以解約清退的駕駛員,公司永不錄用。
第十三條 被投訴駕駛員對分公司投訴認定、處理有異議的,可向營運督導部申訴,營運督導部有權作出最終決定。
第十四條 管理人員在投訴調查處理中,應實事求是、以理服人,嚴格執行處罰規定。不執行處罰規定,或因處理不當造成乘客不滿意的,將追究管理責任。
品牌服務的重點
(一)主動說好“四句話”
載客必講:“您好、謝謝、請帶好隨身物品、再見”四句禮貌用語。
一是打造大通品牌的需要;二是體現尊重乘客,使乘客感受到溫馨;三可避免乘客遺失物品的煩惱;四可化解司乘矛盾、避免被乘客投訴。
(二)請客上車不拒載。
拒載是乘客最痛恨的違規。不遏制拒載,會嚴重損害大通品牌乃至整個行業的形象。
乘客上車前,不得詢問乘客的目的地。
詢問乘客去向或得知乘客去向后,不提供租車服務時,除《武漢市城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允許駕駛員有權拒絕服務的情況外,均屬于違規拒載。
(三)問路選路不繞道。
駕駛員不得主動建議超過最短路程20%以上的行車路線。
問路:是指詢問乘客的目的地,應該是準確的下車地點。“問路”可能要分幾次完成,或是邊走邊問。
選路:是指在乘客上、下車地點間,有多條線路可以選擇時,駕駛員要在行駛前將自己選擇的經濟線路告訴乘客,并得到乘客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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