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0 應急結束 當遇險人員全部得救,事故現場得以控制,環(huán)境符合有關標準,導致次生、衍生事故隱患消除后,經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確認和批準,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應急救援隊伍撤離現場。由事故發(fā)生地省級人民政府宣布應急結束。 5 后期處置 5.1 善后處置 省級人民政府會同相關部門(單位)負責組織特別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善后處置工作,包括人員安置、補償,征用物資補償,災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等事項。盡快消除事故影響,妥善安置和慰問受害及受影響人員,保證社會穩(wěn)定,盡快恢復正常秩序。 5.2 保險 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發(fā)生后,保險機構及時開展應急救援人員保險受理和受災人員保險理賠工作。 5.3 事故災難調查報告、經驗教訓總結及改進建議 特別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負責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必要時,國務院直接組成調查組或者授權有關部門組成調查組。 安全生產事故災難善后處置工作結束后,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分析總結應急救援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應急救援工作的建議,完成應急救援總結報告并及時上報。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與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綜合信息網絡系統(tǒng)和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信息報告系統(tǒng);建立完善救援力量和資源信息數據庫;規(guī)范信息獲取、分析、發(fā)布、報送格式和程序,保證應急機構之間的信息資源共享,為應急決策提供相關信息支持。 有關部門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和省級應急救援指揮機構負責本部門、本地區(qū)相關信息收集、分析和處理,定期向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報送有關信息,重要信息和變更信息要及時報送,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負責收集、分析和處理全國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有關信息。 6.2 應急支援與保障 6.2.1 救援裝備保障 各專業(yè)應急救援隊伍和企業(yè)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專業(yè)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應當掌握本專業(yè)的特種救援裝備情況,各專業(yè)隊伍按規(guī)程配備救援裝備。 6.2.2 應急隊伍保障 礦山、危險化學品、交通運輸等行業(yè)或領域的企業(yè)應當依法組建和完善救援隊伍。各級、各行業(yè)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機構負責檢查并掌握相關應急救援力量的建設和準備情況。 6.2.3 交通運輸保障 發(fā)生特別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后,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或有關部門根據救援需要及時協(xié)調民航、交通和鐵路等行政主管部門提供交通運輸保障。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事故現場進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據需要開設應急救援特別通道,道路受損時應迅速組織搶修,確保救災物資、器材和人員運送及時到位,滿足應急處置工作需要。 6.2.4 醫(yī)療衛(wèi)生保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急救醫(yī)療服務網絡的建設,配備相應的醫(yī)療救治藥物、技術、設備和人員,提高醫(yī)療衛(wèi)生機構應對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救治能力。 6.2.5 物資保障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企業(yè),應當建立應急救援設施、設備、救治藥品和醫(yī)療器械等儲備制度,儲備必要的應急物資和裝備。 各專業(yè)應急救援機構根據實際情況,負責監(jiān)督應急物資的儲備情況、掌握應急物資的生產加工能力儲備情況。 6.2.6 資金保障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做好事故應急救援必要的資金準備。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資金首先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事故責任單位暫時無力承擔的,由當地政府協(xié)調解決。國家處置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所需工作經費按照《財政應急保障預案》的規(guī)定解決。 6.2.7 社會動員保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動員和組織社會力量參與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應急救援。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協(xié)調調用事發(fā)地以外的有關社會應急力量參與增援時,地方人民政府要為其提供各種必要保障。 6.2.8 應急避難場所保障 直轄市、省會城市和大城市人民政府負責提供特別重大事故災難發(fā)生時人員避難需要的場所。 6.3 技術儲備與保障 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成立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專家組,為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支持和保障。要充分利用安全生產技術支撐體系的專家和機構,研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重大問題,開發(fā)應急技術和裝備。 6.4 宣傳、培訓和演習 6.4.1 公眾信息交流 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和有關部門組織應急法律法規(guī)和事故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常識的宣傳工作,各種媒體提供相關支持。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實際,負責本地相關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危機意識。 企業(yè)與所在地政府、社區(qū)建立互動機制,向周邊群眾宣傳相關應急知識。 6.4.2 培訓 有關部門組織各級應急管理機構以及專業(yè)救援隊伍的相關人員進行上崗前培訓和業(yè)務培訓。 有關部門、單位可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做好兼職應急救援隊伍的培訓,積極組織社會志愿者的培訓,提高公眾自救、互救能力。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將突發(fā)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內容列入行政干部培訓的課程。 6.4.3 演習 各專業(yè)應急機構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演習。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每兩年至少組織一次聯合演習。各企事業(yè)單位應當根據自身特點,定期組織本單位的應急救援演習。演習結束后應及時進行總結。 6.5 監(jiān)督檢查 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對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實施的全過程進行監(jiān)督檢查。 7 附則 7.1 預案管理與更新 隨著應急救援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門職責或應急資源發(fā)生變化,以及實施過程中發(fā)現存在問題或出現新的情況,應及時修訂完善本預案。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7.2 獎勵與責任追究 7.2.1 獎勵 在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現之一的單位和個人,應依據有關規(guī)定給予獎勵: (1)出色完成應急處置任務,成績顯著的。 (2)防止或搶救事故災難有功,使國家、集體和人民群眾的財產免受損失或者減少損失的。 (3)對應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 (4)有其他特殊貢獻的。 7.2.2 責任追究 在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規(guī)及有關規(guī)定,對有關責任人員視情節(jié)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其中,對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分別由任免機關或者監(jiān)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照規(guī)定制訂事故應急預案,拒絕履行應急準備義務的。 (2)不按照規(guī)定報告、通報事故災難真實情況的。 (3)拒不執(zhí)行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不服從命令和指揮,或者在應急響應時臨陣脫逃的。 (4)盜竊、挪用、貪污應急工作資金或者物資的。 (5)阻礙應急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任務或者進行破壞活動的。 (6)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應急工作行為的。 7.3 國際溝通與協(xié)作 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和有關部門積極建立與國際應急機構的聯系,組織參加國際救援活動,開展國際間的交流與合作。 7.4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