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北京10月24日電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24日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吳邦國委員長主持會議。 根據會議通過的議程,此次常委會會議將繼續審議城鄉規劃法草案、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律師法修訂草案、節約能源法修訂草案、行政強制法草案、禁毒法草案、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草案;審議國務院關于提請審議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的議案,關于提請審議批準修改《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議定書的議案。 關鍵詞:道路交通安全法 明確駕駛員車禍中責任比例 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既堅持以人為本,又體現公平原則,對現行法律第76條第1款第2項的規定進行了修改。修正案草案在維持過錯推定原則的同時,進一步明確了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情形下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的比例。 現行規定不具體 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04年5月1日開始施行,其76條第1款第2項規定:機動車和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這一規定確立了機動車一方按照過錯推定原則承擔賠償責任的制度,體現了側重保護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的立法政策。”公安部副部長白景富說,實踐中,不少地方性立法對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的比例做了規定,造成了全國各地比例標準的不統一。” 明確賠償責任比例 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在維持過錯推定原則的同時,明確了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情形下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的比例。修正案草案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修正案草案具體規定了減輕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四種情形及具體責任比例: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一方負次要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80%的賠償責任;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一方負同等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60%的賠償責任;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一方負主要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40%的賠償責任;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一方負全部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據了解,修正案草案確定的“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一方負全部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標準,原系國務院1991年頒布、1992年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所確定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曾規定,“機動車一方無過錯的,應當分擔對方10%的經濟損失”。 有關專家表示,這一標準經過多年的實踐,已經被社會上普遍接受和認可了,“所以這次修改采用了10%的比例”。 此外,對于法律修正案草案是否確定80%、60%、40%和10%這些具體的比例,也有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應把具體比例寫入法律;另一種意見認為法律應進行原則規定,不應出現比例數字。”有關專家表示,“修正案草案明確具體比例,有利于法律的具體操作。如果作原則規定,可能還要通過相應的司法解釋。” (責任編輯: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