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運學習內容
相關工作通報與要求
1、當前,新冠肺炎疫情仍在高位運行,波及范圍進一步擴大,防控正處于關鍵緊要時期。市交通綜合執法支隊多次召開會議研究部署,各分公司要切實執行行業主管部門防控要求:督促駕駛員每日一次核酸檢測并在武漢TAXI巡查通上報檢測信息;督促駕駛員營運中做好自我防護,佩戴口罩并定時對車輛進行消毒、通風;督促駕駛員完成疫苗加強針的接種;教育駕駛員在營運中提醒乘客出示48小時核酸陰性證明并掃碼乘車。
2、三月,公司出租車整體服務質量平穩。行業轉辦投訴率與上月基本持平;劣質服務1起,較上月減少2起;乘客評議次數116410次,車均日評議2.3次,與上月112016相比,增加4394次;乘客評議平均分99.97分,與上月99.95相比,增加0.02分。
安全學習內容
一、春季安全行車注意事項
春季晝長夜短氣候變化無常,容易使人產生疲勞感,形成開車時精神不集中,甚至打瞌睡現象,再加上目前道路施工路況復雜,給安全行車帶來不利因素。同時,春季是運營生產的旺季,也是行車安全隱患、事故的多發期,為保證春季運營生產旺季的行車安全,排除季節性的事故隱患,提示全體車長春季駕駛車輛注意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一、 注意防止“春困”疲倦
春季氣溫回升,晝長夜短導致人們睡眠不足,興奮之后致使駕車人駕駛一段時間后易發困,特別是中午前后的6個小時,是最易人發困時段,克服春困和疲勞駕駛必須做到:1.平時要正確處理生活事務,娛樂要適可而止,以保證足夠的睡眠時間和充足的駕駛精力。2.運營中調度間隙特別是中午時段,加強活動和鍛煉,多呼吸新鮮空氣,平時要多吃些富含維生素、堿性的食物,以助克服春因。
二、注意避讓車輛、行人、非機動車
積極參加針對性的春季安全行車培訓會議,分析預判春季行車中人、車、物運動中的變化, 行駛中保持足夠的縱、橫向安全間隔距離,防止追尾和碰擦事故的發生,尤其注意行人或電動車駕駛人在車輛行駛臨近時突然變道或攔頭猛拐(更要注意“內輪差”轉彎方向橫向1.5米范圍內的行人和非機動車),易造成我們判斷失誤,所以針對春季行車中行人或電動車駕駛人的隱患,要嚴格遵守操作規程,重點放在預防上,做到預見性駕駛,隨時做好采取防范措施準備。
三、注意路口行車
1.駕駛車輛通過路口時,需集中精力謹慎駕駛,提前觀察前后、左右人行動態;
2.路口轉彎時,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禁止與對方直行車輛搶行,一定要行駛到路口中心點時慢打方向,緩慢通過;
3.在部分路口轉彎時,會遇到太陽逆光或眼鏡框造成的盲區,要減速慢行注意觀察,頭部左右擺動,確認安全后再行駛通過;
4.特別是在路口排在第一輛左轉等信號時,要提前觀察路口行人動態,分析車輛行人通行目地,做好車輛轉彎前的準備工作;
5.使用窗簾時,不要把窗簾放的過低,避免轉彎時遮擋視線,造成視覺盲區;
6.車輛音響不得超過70分貝,駕駛窗玻璃不要關閉太嚴,要留有縫隙;嚴禁行車時隨意便道和通過路口時搶、闖信號或加速通過路口及轉彎,確保行車安全。
四、注意夜晚行車
認真檢查車輛制動、轉向、傳動及電器線路等關鍵部位的技術良好有效, 車輛進出站、行經路口或機非混合車道時,尤其要注意主動避讓非機動車和行人,避免因非機動車攔頭猛拐或行人急于穿行馬路而引發情況,按規定時間開啟和正確使用燈光,兩車交會時應互閉遠光改用為近光,避免一些危險的駕駛動作和不良的駕駛習慣影響其他車輛的駕駛人。夜間行車尤其是雨天車長視線不佳,轉彎時燈光無法照亮遠方,要減緩車速來調正視力。
二、駕駛員安全行車獎罰規定(董事會)
當月駕駛員繼續教育培訓內容
規避長途駕駛
五一小長假來臨,由于長途駕駛存在道路環境、疲勞開車、氣候、人員等復雜因素,安全風險性大大提升,請駕駛員合理規避長途駕駛,如駕駛營運車輛出城時,必須第一時間向所在分公司報備,告知去向、行駛路線和緊急聯系電話等。
公司嚴禁將營運車輛交給“無證”(未在公司登記注冊和辦理《服務監督卡》)人員駕駛,對“無證”人員駕駛公司營運車輛發生事故,原則上不予理賠。
武漢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
第三章 營運服務
第二十九條 駕駛員運送乘客,經過依法收費的道路、橋梁等設施所支付的費用由乘客承擔。駕駛員應當向乘客出具通行費發票。
第二節 巡游車營運服務
第三十二條 駕駛員在從事巡游車營運服務過程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有客、空車待租、暫停服務和電召時,顯示明確標志;
(二)不得議價、中途甩客倒客、故意繞道行駛;
(三)在機場、火車站、客運碼頭、長途客運汽車站、旅游景點和其他主要人流集散地載客時,應當文明排隊,服從調度;
(四)不得使用未經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的計價器,不得私自拆除、改裝計價器,不得破壞計價及附屬管理功能;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三條 駕駛員在從事巡游車營運服務過程中不得有下列拒載乘客的行為:
(一)在車輛空車待租狀態下,停車問詢、得知乘客去向后拒絕載客的;
(二)在車輛空車待租狀態下,在乘客集散點或者路邊待租時拒絕載客的;
(三)接受電召等預約服務后,未按照承諾提供服務的;
(四)在經營區域內以自定營運目的地等方式挑選乘客的;
(五)其他無正當理由拒絕載客的。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 駕駛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一)未隨車攜帶從業資格證、巡游車道路運輸證或者網約車運輸證的;
(二)未保持車身內外整潔的;
(三)在車內吸煙或者營運中進食的;
(四)未按照乘客意愿使用空調、音響等服務設備的;
(五)從事巡游車營運服務時,未明確顯示營運狀態標志的。
第六十條 駕駛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吊銷其從業資格證:
(一)議價、拒載、中途甩客倒客、故意繞道行駛的;
(二)未按照規定的計程計價方式和標準收費的;
(三)破壞車載設施設備的;
(四)使用未經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的計價器,私自拆除、改裝計價器,破壞計價及其附屬管理功能的;
(五)在機場、火車站、客運碼頭、長途客運汽車站、旅游景點等地違規攬客、不服從管理的;
(六)未經乘客允許另載其他乘客的;
(七)從事網約車營運服務時巡游攬客、在巡游車營業站排隊候客的。
第六十一條 駕駛員在一年內因違規服務記分第一次達到規定分值的,由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暫扣其從業資格證,暫停營運,經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繼續營運;第二次達到規定分值的,由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吊銷其從業資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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