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運學習內容
1、五月以來,隨著疫情趨緩,出租車業務量上升,乘客投訴也水漲船高。五月受理乘客投訴58起,與上月相比,增加11起;受理劣質服務類投訴5起,與上月相比,增加2起;自三月來,乘客投訴數、劣質服務受理數環比連續兩月呈增長趨勢。各分公司要高度重視,采取得力措施,扼制乘客投訴、劣質服務上升的勢頭。
2、五月,督導部對本月督查隊所查車容車貌違規車輛進行倒查,整體情況較好。但六分公司自編號6170、6105車、302分公司B3072車存在分公司管理人員在車輛自查時把關不嚴,責任缺位現象。
6170車保險杠左下角脫漆,5月23日分公司自查時,責任人甘紅培未下達《限期整改通知書》;6105后擋風玻璃未張貼公司宗旨標語,5月16日分公司自查時,責任人甘紅培未下達《限期整改通知書》;B3072前網殘破,5月9日分公司自查時,責任人胡世娟未下達《限期整改通知書》。
3、至5月,二季度車輛保潔工作按計劃順利推進。截至6月15日,一分公司完成234臺,為計劃數的95.12%;二分公司完成216臺,為計劃數的88.89%;301分公司完成184臺,為計劃數的100%;302分公司完成186臺,為計劃數的100%;四分公司完成208臺,為計劃數的85.59%;五分公司完成216臺,為計劃數的88.16%;六分公司完成203臺,為計劃數的70%。
4、5月,營運督導部通過視頻監控平臺抽查車輛665臺次,發現問題車輛6臺,其中:1234、2080、3181、4115、6213車駕駛員營運中使用手臺;6207車查處無證;上述6臺車均按督查不合格輸入管理系統,相關分公司按規定予以處理。
5、5月17、19日,公司營運督查隊按自編號尾號對“5”尾車輛進行了集中檢查,應到164臺,實到160臺,因事故修理未到2臺,駕駛員住院未到2臺,查處不合格1臺。
安全學習內容
第一部分:大通公司《駕駛員安全行車獎罰規定》最新修訂
第四章 交通事故處罰
第十一條 發生有責交通事故,對駕駛員的處罰標準:
(一)合同期內,發生一般以上有責交通事故(即事故損失在1000元以上有責交通事故),按事故的責任大小和事故的次數,依賠付金額和以下比例分別給予經濟處罰。
發生全責事故,最高處罰不超過2000元;發生主責事故,最高處罰不超過1500元;發生同責事故,最高處罰不超過1000元;發生次責事故,最高處罰不超過500元。
第十四條 合同期內,承包人第一次將車交給未與公司簽訂《副班經營協議》的駕駛員駕駛,發生交通事故的,公司原則上不辦理保險理賠手續。有特殊原因的,由承包人申請,分公司審核,報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批準,公司可為其辦理保險理賠手續,同時對承包人處以事故賠付金額20%的罰款。
第十五條 合同期內,承包人第二次將車交給未與公司簽訂《副班經營協議》的駕駛員駕駛,發生交通事故的,公司不予辦理保險理賠。
第二部分:分公司6月份安全情況通報
1)安全事故通報:
2)安全事故通報及典型事故分析:
(1)隨意變道。2022年6月15日8時20分左右,自編號5214主班駕駛員李明良駕駛鄂AXD633出租車在江岸區興業路(綠柳路至青松路段)時由于避讓前方變道車輛,我方車輛變至右側車道時發生追尾事故,造成贛AL96F6與鄂A0D466車輛受損,我方車輛全責,預計損失1萬元。
(2)重點交通違法路段(2022年1-5月):
1)T3航站樓下引橋(限時7分鐘通行)(10條違法記錄),原因均為:機動車違反禁令標志指示的;
2)解放大道國廣(10條違法記錄),原因均為:違停;
3)解放大道崇仁路路口至寶豐一路路口路段(9條違法記錄),原因均為:機動車違反禁令標志指示的;
4)漢橋路路口至羅七路路口路段(6條違法記錄),原因均為: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時未停車讓行的;
5)江城大道墨水湖橋北側人行天橋(5條違法記錄),原因均為:超速20%-50%;
6)江城大道四新北路路口(5條違法記錄),原因均為:超速20-50%;
特別提示:系統會根據車機終端中的登簽信息自動匹配交通違法駕駛員,從而影響駕駛員的考核得分,因此駕駛員在車機終端一定要嚴格登簽信息!!
第三部分:2022年“安全生產月”“遵守安全生產法 當好第一責任人”
為響應2022年全國第21個“安全生產月”活動,落實“遵守安全生產法,當好第一責任人”這一主題,五分公司開展“安全隱患大排查”活動,針對分公司出租車的隨車滅火器進行了檢查。對檢查出的失效滅火器進行更換,強化安全意識,有效減少了安全隱患。
同時,針對最近交通違章現象多發,部分駕駛員交通安全意識較為淡薄的現象,總結了最近半年來所有的交通違章現象,分析歸納出事故多發地點以及高頻違章類型,有針對性地編寫了考題,開展了2022年安全生產知識競賽,讓駕駛員在做題過程中加深印象,增強道路交通安全意識。
夏季高溫天氣安全行車提示:
1、切記不要疲勞駕駛,高溫天氣容易犯困。為避免交通事故的發生,如果感覺累了,一定要就近找安全的地方休息;
2、夏季高溫容易導致車輛自燃,駕駛員在出車前需要檢查一般的電路、油路、滅火器等設施,行車過程中也得注意:如果有冒黑煙、焦糊味就需要及時的靠邊停車檢查,不能強行行駛;
3、不要在車內擺放雜物,車內嚴禁放置打火機、香水、移動電源等受熱易發生爆炸的物品;
4、夏季突降大雨,無法清晰觀察周圍路況時,請確保安全靠邊停車打開雙閃燈,切勿繼續駕駛;
5、切勿將車輛停在低洼地段,避免車輛泡水,造成財產損失。
第四部分:2022年度交通“0違法” 好 司 機 挑 戰 賽
為倡導安全行車、文明駕駛,壓降駕駛員交通違法行為。五分公司公司號召全體主副班駕駛員,積極參與“2022年交通“0”違法好司機挑戰賽”活動,在日常營運中努力做到安全行車無事故、文明駕駛無違法的良好習慣,為減少違章成本,構建優質和諧的道路交通環境,打造城市文明形象貢獻一份自己的力量。
分公司對于“0違章”車輛設置一定數量的獎品,號召大家積極參與,鼓勵大家取得好成績。
2022年5月份電子眼違章公示:
當月駕駛員繼續教育培訓內容
電動汽車涉水注意事項(上)
相比于傳統燃油汽車,電動汽車由于動力系統的不同使其可以不受到進氣、排氣等因素的影響,因此電動汽車的涉水能力其實更強。但是,電動汽車終究不是潛水艇,其涉水能力也是會受到限制的。
1、了解車輛安全和極限涉水深度
安全涉水深度:不超過輪轂的一半(30cm以內)。
2、探水深
通過積水路段時,首先要觀察判斷積水深度,必要時下車查看,選擇水位最淺路段通過。
3、緩慢平穩通過涉水路段
記住四個關鍵點:低檔位、高轉動速度、慢慢下水、勻速通過。一般來說,我們在積水路段行駛時車速最好不要超過5公里每小時,一定要把檔位掛在低檔位,控制好方向盤避免被水流影響。
營運督查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履行《大通公司文明服務規范》,加強對出租車駕駛員的營運管理,提高服務質量,依照《武漢市城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武漢市城市客運出租汽車營運管理實施辦法》和行業質量信譽考核標準等法規行約,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堅持“自查與投訴核查相結合;經常性普查與隨機性抽查相結合;靜態檢查與動態檢查相結合”的營運督查管理原則。
第三條 營運督導部是公司營運督查的主管部門。具有指導、監督、協調各分公司執行本辦法的權責。
第四章 違章處理及程序
第十條 對各種形式督查中查實的違規行為,首先對當事駕駛員進行批評教育,當面指導糾正,然后由營運督導部或分公司下達《限期整改、違章處罰通知書》(以下簡稱《通知書》)。
營運督導部將內部自查、義務監督員乘車、行業文明規范服務測評、乘客評議、社會監督等檢查結果,歸類統計分析后轉送分公司。由分公司復核后,依本辦法對不合格項下達《通知書》。
分公司應對被乘客投訴、經營運督導部轉送有不合格項或違規行為的車輛及駕駛員,在2個工作日內實施召回處理,對已下達《通知書》要求對車輛及設施限期整改的,在3個工作日內對車輛實施召回復查。
第十一條 對違反《大通公司文明服務規范》的輕微違章行為,下達《限期整改通知書》。重點項目如下:
(一)車門標志模糊不清。頂燈破損或字跡不清。
(二)車載設備故障。空調、音響、車門拉手、玻璃升降器等功能不全。未隨車攜帶有效的安全設施。
(三)PVC座套破損或修復不當。行李廂物品過多,影響乘客放置行李。
(四)租價標貼缺失或破損。公司宗旨標貼缺失或破損。服務監督卡架缺失、破損、安裝不規范。《對乘客的承諾》等行業或公司規定的標識缺失、破損、或設置不規范。
(五)車身殘破花、凹陷、油漆脫落或有色差。車內外飾件缺失或破損。車地墊或踏腳墊破損。車輛牌照缺失、破損或變形。車窗上殘留作廢標識。車內及行李箱不整潔、有雜物、積灰、煙頭。
第十二條 對發生下列一般違章行為之一的,下達《違章處罰通知書》,處以20元—100元罰款。
(一)未按規定亮置或未按規定在車載智能終端登簽本人的《服務監督卡》。
(二)未定期清洗更換車椅座套,或未按規定完成車輛集中保潔。
(三)私自拆除、破壞車輛管理識別裝置。
(四)頂燈缺失或夜間不亮。
(五)車門上規定標識殘缺,或車身有個性化裝飾,或以不當物品遮擋車窗。
(六)車內外張貼非公司統一設置的廣告。
(七)公司《對乘客的承諾》表述的前7種違規行為之一。
載客營運中必講的“您好”、“謝謝”、“請帶好物品”、“再見”等四句話,每少講一句,處以20元罰款。
(八)未按公司規定著裝。
(九)收取乘客車費需找零錢時,未“有零找零、無零讓零”。
(十)未按乘客的合理要求行駛。
(十一)未主動給付乘客當次、清晰完整車票,或計價器上殘留發票。
(十二)駕駛時未系好安全帶。
(十三)營運中計價器語音提示失效,或私自控制發票打印。
(十四)載客行駛中使用手機或電臺閑聊,或私自安裝車載電臺。
(十五)未遵守網約服務規范。
(十六)未按期限整改違章行為或整改仍不合格。
第十三條 對發生下列嚴重違章行為之一的,下達《違章處罰通知書》,處以200元—500元罰款,可并處停止車輛營運1日—15日,給予警告或通報。情節惡劣者,解除出租車經營合同或副班經營協議。對觸犯法律的違法行為,移交司法機關追究違法責任。
(一)將車交給無證人員營運。
(二)私自改裝、調校計價器,使用計價器舞弊,或未在公司對計價器刷卡啟動。
(三)不打表議價經營(除長途業務、包車服務外),多收濫要車費。
(四)違規拒載,或使用營運方向示意牌,或不遵守站點管理規定,在站點攬客、拉客。
(五)故意繞道宰客,或無正當理由中途終止服務。
(六)隱匿乘客遺失財物。
(七)服務態度惡劣,辱罵或毆打乘客。
(八)開車逃避或拒不接受行業檢查或營運督查。
(九)違反《對乘客的承諾》,違諾收取乘客車費。
(十)破壞或控制車載智能終端設備造成無法定位或無法聲像監控的。
(十一)被行業、社會宣傳媒體曝光批評,或被投訴違章經營,或因嚴重違章行為受到行業處罰,給公司聲譽造成不良影響。
第十四條 對違章行為的處罰,由車輛所屬分公司執行。不在營業站點、路面或車上當場罰款。
未辦理有效《服務監督卡》的駕駛員違章,處理主班駕駛員。
分公司依本辦法收取罰款后,出具罰款收據。
第十五條 《通知書》一式三聯,即“駕駛員聯”、“分公司聯”、“公司聯”。被查處駕駛員須簽收,拒不簽收的,由公司或分公司的兩位督查人員聯合簽字證實后,仍然執行處理。
各分公司負責跟蹤查核整改、處理到位,作好相關記載。
第十六條 駕駛員違章被處理后,納入對駕駛員的綜合考核評分。
查處多收濫要車費、故意繞道、違反《對乘客的承諾》收取車費等違規的同時,違規駕駛員必須退還已收乘客的租車費。
第十七條 各分公司每月5日前,將上月處理違規行為的情況,上報營運督導部。
營運督導部將靜態和動態服務質量的督查狀況,及時通報分公司。每月一次綜合匯總分析,通報規范服務的成效及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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