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2年4月1日新規:、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車輛內外公示服務監督電話,引導乘客向公司投訴駕駛員違規”是公司營運秩序綜合整治舉措之一7、對乘客投訴實行立案調查”是綜合整治年行業重點舉措。
3、2022年4月1日新規: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駕駛員1年內無正當理由中途甩客達1次,根據《武漢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修訂稿意見,將被吊銷從業資格證。
5、新《文明服務規范》要求:乘客對服務不滿意時,應虛心聽取批評,積極糾正;乘客有誤解時,應心平氣和,耐心解釋。
6、如過有兩條車道進行轉彎時,要記得左轉轉大彎,右轉轉小彎,同時還要注意:外側轉彎的車輛速度。
7、車輛換季保養要做好車輛的換季保養工作,對車輛制動、轉向、行駛系及氣路管道、水路管道、油路管道等各部件進行全面檢查保養,為車輛裝備必要的防凍裝置,按規定添加機油、齒輪油。
8、春季由于季節的變化和人體生理的反應,駕駛員在行車中很容易導致疲勞。因此,營運工作不要過分勞累,娛樂要適可而止,要保證足夠的睡眠時間以保證充足的駕駛精力。出車前要認真檢查車輛技術狀況,駕駛員嚴格遵守操作規程,險路、人車罕至路段不得行駛。
9、對安全生產、遵守交規、無行車責任事故的駕駛員,公司將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忽視安全、發生有責交通事故,給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造成損失的,公司將予以處罰。
10、 分公司于每月10日前,向公司安全技術部報送上月符合獎勵條件的車輛自編號及承包人名單,經公司安全技術部核準,報公司總經理批準后進行獎勵。
當月駕駛員繼續教育培訓內容
《駕駛員交通違法處理規定》要點學習
第六條 對交通違法駕駛員應采取以下教育、警示與考核措施:
(一) 發生一次扣6分及以上交通違法的駕駛員、年度內累計發生6次及以上交通違法的駕駛員,應參加回爐復訓。
(二) 發生一次扣3分及以上交通違法的駕駛員,應予以考核扣分。
被投訴駕駛員的處理規定
第一條 為打造大通品牌,提升服務質量,幫助出租車駕駛員(以下簡稱“駕駛員”)牢固樹立避免乘客投訴的意識,維護乘客正當權益,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投訴處理中,秉承“乘客投訴無小事”的服務理念。
第三條 投訴處理中,堅持“三不放過”的原則:
(一)被投訴的事情經過不清楚不放過;
(二)乘客對回復不滿意不放過;
(三)被投訴駕駛員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
第四條 駕駛員被乘客投訴后,分公司通過調取錄音、錄像、營運數據、車輛軌跡,查明事情經過,認定駕駛員是否有違規情形。
無法通過技術手段查明事情經過的,應召回車輛、駕駛員當面調查、認定。必要時走訪現場取證、向乘客取證。
第五條 除乘客所述不實、車輛信息不符的情形外,駕駛員應寫出《被投訴駕駛員的思想認識》,自查被乘客投訴的原因,向乘客道歉,并制定整改措施。
必要時可要求主班駕駛員參與副班駕駛員投訴處理,幫助其認識錯誤。
第六條 駕駛員有行業法規、公司規章所列違規情形的,視情節輕重、被投訴次數、認錯態度,予以批評教育、限期整改、違章處罰、車輛停運,直至解除合同(協議)等處理。
無證駕駛員被投訴的,由主班駕駛員承擔責任并接受處理。
第七條 分公司應對被投訴駕駛員進行批評教育、培訓指導,以提高認識、引以為戒。
第八條 分公司應對違規駕駛員開具《限期整改、違章處罰通知單》,對一般或嚴重違章行為,依規予以經濟處罰;駕駛員有嚴重違規行為的,可對所涉車輛并處1--15天的停運處罰。
因嚴重違章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分公司應陪同駕駛員當面向乘客道歉。
造成乘客經濟損失的,應由駕駛員合理賠償乘客。
第九條 被投訴駕駛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參加公司集中舉辦的“被投訴駕駛員回爐復訓”,并考試合格。否則,收回《服務監督卡》,暫停營運。
(一)有違規拒載、故意繞道、態度惡劣等嚴重違章行為;
(二)年度內被投訴達二次。
第十條 被投訴駕駛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認錯態度,應對所涉車輛處以5--15天的停運處罰。
(一)拒不接受投訴調查、違規處理;
(二)年度內發生二次違規拒載、故意繞道、態度惡劣等嚴重違章行為,或年度內被投訴達三次;
(三)在窗口地段因劣質服務被行業管理部門查處;
(四)因劣質服務被媒體曝光。
《雷鋒車》評選管理辦法
第四章 《雷鋒車》承諾
第八條 帶頭參加行業和公司組織的文明創建、站點保供、社會公益等活動。
第九條 擔當打造大通品牌的先鋒隊,帶頭踐行《大通公司文明服務規范》,做到:
1、禮貌待客,使用普通話,講好“您好,請問您去哪里”、“謝謝”、“請帶好物品”、“再見”等禮貌用語。
2、運營“零拒載”、服務“零投訴”、違規“零記錄”、安全“零事故”。
3、積極參與公司網絡預約業務等服務創新。
第十條 為乘客提供《雷鋒車》延伸服務:
1、對老弱病殘等特殊乘客主動關愛。
2、為兒童提供“無陪伴”乘車服務。
3、主動為乘客開啟后備廂,幫助安置行李。
4、主動不計報酬返還乘客失物。
5、按公司要求提供特色服務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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