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道路交通安全法》進入高速公路的車輛應當配備故障車警告標志牌。
2、道路交通信號不包括有關交通安全的標語、橫幅。
3、根據公司《被投訴駕駛員的處理規定》,副班駕駛員一年內被投訴達二次的,公司可以予以清退。
4、根據公司《被投訴駕駛員的處理規定》,主班駕駛員一年內三次被投訴違規拒載、故意繞道、態度惡劣的,公司可以予以清退。
5、機動車行駛中遇霧、雨、雪、沙塵、冰雹,能見度在50米以內時,最高行駛速度不得超過每小時30公里。
6、駕駛員1年內拒載乘客達2次,根據行業最嚴新規,將被吊銷從業資格證。
7、新《文明服務規范》要求駕駛員:乘客上車前,不得詢問乘客的目的地;無法確認乘客目的地時,應幫助查詢。
8、新《營運督查管理辦法》將“破壞或控制GPS設備造成無法定位或無法聲像監控的。”新增為嚴重違章行為,處罰200元。
9、雨天機動車在高速公路行駛發生“水滑”現象時不可急踏制動踏板減速。
10、在普通道路駕車遇暴雨,刮水器無法改善視線,此時要采取的措施是集中注意力謹慎駕駛。是不正確的。
當月駕駛員繼續教育培訓內容
《駕駛員安全行車獎罰規定》
第十一條 發生有責交通事故,對駕駛員的處罰標準:
(一)合同期內,發生一般以上有責交通事故(即事故損失在1000元以上有責交通事故),按事故的責任大小和事故的次數,依賠付金額和以下比例分別給予經濟處罰。
發生全責事故,最高處罰不超過2000元;發生主責事故,最高處罰不超過1500元;發生同責事故,最高處罰不超過1000元;發生次責事故,最高處罰不超過500元。
武漢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
第三節 駕駛員從業許可
第二十六條 取得從業資格證的駕駛員,應當經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從業資格注冊后,方可從事客運出租汽車服務。
第三章 營運服務
第二十八條 駕駛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S車攜帶從業資格證和巡游車道路運輸證或者網約車運輸證;
(二)保持車身內外整潔、設施設備完好;
。ㄈ┌凑找幎ǖ挠嫵逃媰r方式和標準收費,提供符合稅務部門規定的發票;
(四)按照乘客意愿使用空調、音響等服務設備;
。ㄎ澹┪唇洺丝驮试S不得另載其他乘客;
。┎坏迷谲噧任鼰煟瑺I運中不得進食;
。ㄆ撸┓、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九條 駕駛員運送乘客,經過依法收費的道路、橋梁等設施所支付的費用由乘客承擔。駕駛員應當向乘客出具通行費發票。
第三十條 乘客租乘客運出租汽車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向駕駛員提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的要求;
。ǘ┎坏脭y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傳染性等物品;
。ㄈ┎坏脭y帶寵物(導盲犬除外)以及其他影響車內衛生的物品;
。ㄋ模┎坏迷谲噧任鼰熁蛘呦蜍囃鈷仦U棄物,不得破壞車內設施設備;
。ㄎ澹┳砭普、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有陪同或者監護人員;
。┠康牡爻霰臼行姓䥇^域或者夜間去偏遠、冷僻地區的,應當配合駕駛員到治安檢查站點辦理登記等相關手續;
(七)按照規定的計程計價方式和標準支付車費;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駕駛員對違反前款規定的乘客,可以拒絕或者終止服務;終止服務前的車費,乘客應當按照規定支付。
第二節 巡游車營運服務
第三十二條 駕駛員在從事巡游車營運服務過程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有客、空車待租、暫停服務和電召時,顯示明確標志;
。ǘ┎坏米h價、中途甩客倒客、故意繞道行駛;
。ㄈ┰跈C場、火車站、客運碼頭、長途客運汽車站、旅游景點和其他主要人流集散地載客時,應當文明排隊,服從調度;
(四)不得使用未經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的計價器,不得私自拆除、改裝計價器,不得破壞計價及附屬管理功能;
。ㄎ澹┓、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三條 駕駛員在從事巡游車營運服務過程中不得有下列拒載乘客的行為:
。ㄒ唬┰谲囕v空車待租狀態下,停車問詢、得知乘客去向后拒絕載客的;
。ǘ┰谲囕v空車待租狀態下,在乘客集散點或者路邊待租時拒絕載客的;
。ㄈ┙邮茈娬俚阮A約服務后,未按照承諾提供服務的;
。ㄋ模┰诮洜I區域內以自定營運目的地等方式挑選乘客的;
(五)其他無正當理由拒絕載客的。
第三十四條 駕駛員在從事巡游車營運服務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乘客可以拒絕支付車費:
(一)不按照規定的計程計價方式和標準收費的;
。ǘ┎怀鼍哕囐M發票的;
。ㄈ┢鸩絻r里程內因機械故障、交通事故等原因無法完成運送服務的;
。ㄋ模┪唇洺丝驮试S另載其他乘客的。
《雷鋒車》評選管理辦法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經分公司同意并向政治工作部報備的,可保留《雷鋒車》榮譽:
1、原副班駕駛員轉為同車主班駕駛員,申請保留《雷鋒車》。
2、雙班駕駛員變更一人時,新駕駛員申請成為《雷鋒車》駕駛員。
3、副班駕駛員變更時,新駕駛員申請成為《雷鋒車》駕駛員。
第十六條 《雷鋒車》駕駛員發生如下情行之一的,取消《雷鋒車》榮譽:
1、參與影響社會、行業穩定的活動。
2、不參加行業和公司組織的文明創建、站點保供、社會公益等活動。
3、拒絕提供《雷鋒車》延伸服務。
4、主、副班駕駛員發生變更,新駕駛員未按規定辦理保留榮譽手續。
5、發生營運嚴重違章行為。
6、一年內發生二次有責乘客投訴。
7、發生重特大有責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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