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學習內容
1、2022年4月1日新規: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2022年4月1日新規:、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2022年4月1日新規: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4、2022年4月1日新規:機動車的駕駛培訓實行社會化,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實行備案管理,并對駕駛培訓活動加強監督,其中專門的拖拉機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由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實行監督管理。
5、2022年4月1日新規:拿到駕照就能上高速,但有個前提:一年內要有個駕齡三年以上的人坐副駕駛位置,且后窗要粘貼“實習”標志,否則處罰。
6、“車輛內外公示服務監督電話,引導乘客向公司投訴駕駛員違規”是公司營運秩序綜合整治舉措之一7、對乘客投訴實行立案調查”是綜合整治年行業重點舉措。
7、根據公司《副班經營協議》約定,副班駕駛員質量信譽考核評為B級的,公司可以清退
8、《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要求:執行收費標準并主動出具有效車費票據
9、駕駛員想在車內休息時,應選擇僻靜路段停車,顯示暫停標志,鎖好車門車窗。
10、出租車在(非法定節假日)7-9點和16-19點之間,能否借用公交專用道
當月駕駛員繼續教育培訓內容
2022年4月1日起,新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開始實行,這些條款有變化:
由原來的扣分值12,6,3,2,1分,調整后為12,9,6,3,1分。在原本的基礎上取消了2分,增加了9分這個扣分項。
武漢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
第三節 駕駛員從業許可
第二十六條 取得從業資格證的駕駛員,應當經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從業資格注冊后,方可從事客運出租汽車服務。
第三章 營運服務
第二十八條 駕駛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隨車攜帶從業資格證和巡游車道路運輸證或者網約車運輸證;
(二)保持車身內外整潔、設施設備完好;
(三)按照規定的計程計價方式和標準收費,提供符合稅務部門規定的發票;
(四)按照乘客意愿使用空調、音響等服務設備;
(五)未經乘客允許不得另載其他乘客;
(六)不得在車內吸煙,營運中不得進食;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九條 駕駛員運送乘客,經過依法收費的道路、橋梁等設施所支付的費用由乘客承擔。駕駛員應當向乘客出具通行費發票。
第三十條 乘客租乘客運出租汽車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向駕駛員提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的要求;
(二)不得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傳染性等物品;
(三)不得攜帶寵物(導盲犬除外)以及其他影響車內衛生的物品;
(四)不得在車內吸煙或者向車外拋灑廢棄物,不得破壞車內設施設備;
(五)醉酒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有陪同或者監護人員;
(六)目的地超出本市行政區域或者夜間去偏遠、冷僻地區的,應當配合駕駛員到治安檢查站點辦理登記等相關手續;
(七)按照規定的計程計價方式和標準支付車費;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駕駛員對違反前款規定的乘客,可以拒絕或者終止服務;終止服務前的車費,乘客應當按照規定支付。
第二節 巡游車營運服務
第三十二條 駕駛員在從事巡游車營運服務過程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有客、空車待租、暫停服務和電召時,顯示明確標志;
(二)不得議價、中途甩客倒客、故意繞道行駛;
(三)在機場、火車站、客運碼頭、長途客運汽車站、旅游景點和其他主要人流集散地載客時,應當文明排隊,服從調度;
(四)不得使用未經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的計價器,不得私自拆除、改裝計價器,不得破壞計價及附屬管理功能;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三條 駕駛員在從事巡游車營運服務過程中不得有下列拒載乘客的行為:
(一)在車輛空車待租狀態下,停車問詢、得知乘客去向后拒絕載客的;
(二)在車輛空車待租狀態下,在乘客集散點或者路邊待租時拒絕載客的;
(三)接受電召等預約服務后,未按照承諾提供服務的;
(四)在經營區域內以自定營運目的地等方式挑選乘客的;
(五)其他無正當理由拒絕載客的。
第三十四條 駕駛員在從事巡游車營運服務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乘客可以拒絕支付車費:
(一)不按照規定的計程計價方式和標準收費的;
(二)不出具車費發票的;
(三)起步價里程內因機械故障、交通事故等原因無法完成運送服務的;
(四)未經乘客允許另載其他乘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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