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2年4月1日新規:機動車駕駛人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和增加準駕車型后的12個月為實習期。
2、2022年4月1日新規: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由原來的扣12分降低至扣9分。
3、2022年4月1日新規:駕駛機動車違反禁令標志、禁止標線,由原來的扣3分降低至扣1分。
4、2022年4月1日新規: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則避讓校車,由原來的扣6分降低至扣3分。
5、2022年4月1日新規:在高速和城市快速路上超速20%不扣分,超速20%-50%扣6分,超速50%以上扣12分。
6、新《文明服務規范》要求:行李廂允許乘客放置行李物品的空間不少于行李廂的三分之二。
7、新《營運督查管理辦法》將“破壞或控制GPS設備造成無法定位或無法聲像監控的。”新增為嚴重違章行為,處罰200元。
8、《《營運督查管理辦法》將一般違章罰款調整為20元至100元,將嚴重違章罰款調整為200元至500元。
9、新《文明服務規范》要求:乘客對服務不滿意時,應虛心聽取批評,積極糾正;乘客有誤解時,應心平氣和,耐心解釋。
10、根據公司《副班駕駛員評價辦法》規定,副班駕駛員協議年度總扣分達100分及以上的,協議到期后不得續簽,未到期的提前終止,永不錄用。
當月駕駛員繼續教育培訓內容
規避長途駕駛
五一小長假來臨,由于長途駕駛存在道路環境、疲勞開車、氣候、人員等復雜因素,安全風險性大大提升,請駕駛員合理規避長途駕駛,如駕駛營運車輛出城時,必須第一時間向所在分公司報備,告知去向、行駛路線和緊急聯系電話等。
公司嚴禁將營運車輛交給“無證”(未在公司登記注冊和辦理《服務監督卡》)人員駕駛,對“無證”人員駕駛公司營運車輛發生事故,原則上不予理賠。
武漢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
第三章 營運服務
第二十九條 駕駛員運送乘客,經過依法收費的道路、橋梁等設施所支付的費用由乘客承擔。駕駛員應當向乘客出具通行費發票。
第二節 巡游車營運服務
第三十二條 駕駛員在從事巡游車營運服務過程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谟锌、空車待租、暫停服務和電召時,顯示明確標志;
(二)不得議價、中途甩客倒客、故意繞道行駛;
。ㄈ┰跈C場、火車站、客運碼頭、長途客運汽車站、旅游景點和其他主要人流集散地載客時,應當文明排隊,服從調度;
。ㄋ模┎坏檬褂梦唇洐z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的計價器,不得私自拆除、改裝計價器,不得破壞計價及附屬管理功能;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三條 駕駛員在從事巡游車營運服務過程中不得有下列拒載乘客的行為:
(一)在車輛空車待租狀態下,停車問詢、得知乘客去向后拒絕載客的;
(二)在車輛空車待租狀態下,在乘客集散點或者路邊待租時拒絕載客的;
。ㄈ┙邮茈娬俚阮A約服務后,未按照承諾提供服務的;
。ㄋ模┰诮洜I區域內以自定營運目的地等方式挑選乘客的;
。ㄎ澹┢渌麩o正當理由拒絕載客的。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 駕駛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一)未隨車攜帶從業資格證、巡游車道路運輸證或者網約車運輸證的;
。ǘ┪幢3周嚿韮韧庹麧嵉;
。ㄈ┰谲噧任鼰熁蛘郀I運中進食的;
(四)未按照乘客意愿使用空調、音響等服務設備的;
。ㄎ澹⿵氖卵灿诬嚑I運服務時,未明確顯示營運狀態標志的。
第六十條 駕駛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吊銷其從業資格證:
(一)議價、拒載、中途甩客倒客、故意繞道行駛的;
。ǘ┪窗凑找幎ǖ挠嫵逃媰r方式和標準收費的;
。ㄈ┢茐能囕d設施設備的;
(四)使用未經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的計價器,私自拆除、改裝計價器,破壞計價及其附屬管理功能的;
(五)在機場、火車站、客運碼頭、長途客運汽車站、旅游景點等地違規攬客、不服從管理的;
。┪唇洺丝驮试S另載其他乘客的;
。ㄆ撸⿵氖戮W約車營運服務時巡游攬客、在巡游車營業站排隊候客的。
第六十一條 駕駛員在一年內因違規服務記分第一次達到規定分值的,由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暫扣其從業資格證,暫停營運,經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繼續營運;第二次達到規定分值的,由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吊銷其從業資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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