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運學習內容
案例1、9月12日,13:30,乘客在車城路攔車問司機去不去光谷,司機說去,但乘客要求司機等一會要裝點東西,司機一聽要帶點貨,就不是很愿意帶了,但是還是沒有走在原地等乘客。這時乘客要求司機把車子往后到幾米好裝東西,司機就不愿意,就開車走了。認定拒載投訴成立,司機有責。通過這個案例:大家今后遇到此類事件時要注意,一對于乘客需要裝貨時,首先不能直接拒絕乘客上車;二乘客要裝的貨物,首先要下車看看,如果是小件物品車門能關上能裝下的必須帶乘客。對于大件物品,下車觀察并幫助乘客搬運,如車門不能關上的,根據新的道交法處罰規定:車門車廂未關好行駛的處罰50元。跟乘客做好溝通和解釋工作,取得乘客的諒解。乘客不能理解時,可以打客管處電話或向警察求助,向乘客說明相關規定。
案例2、9月15日20:24乘車路線武漢火車站---武昌火車站 乘客是外地人,不清楚怎么走,后來上網查才發現司機繞道了,當時司機走三環時沒有征求乘客意見和同意,也沒有告知差價,直接走的,下車后乘客提出質疑,司機只說市區很堵就走了。網上看的50元可以到。打表88.5,實收90。
處理:當時乘客上車后,司機沒有征求乘客同意的情況下走的三環,而且所走線路超出正常線路20%以上,此投訴故意繞道成立,司機有責處罰500元,停運7天。
如何避免:(1)做好問路、選路環節,按照最近最經濟的路線告之乘客。(2)如遇堵車、乘客趕時間需改道走二環三環時,告訴乘客需比正常路線遠多少公里,大概要多出多少錢,征得乘客同意。(3)不能以模糊的概念,遠不了多少,大概多幾塊錢誤導乘客,而實際打表要多出不少故意說得很少欺騙乘客。
案例3、乘客在協和醫院到武昌彭劉洋路,該車是下客車,打的空車牌,未放暫停服務牌,乘客上車后告知司機目的地,司機聽后直接把暫停服務牌給乘客看說有事不去,于是乘客只好下車。
調查情況:司機送客到協和,司機知道下午四點多鐘打車的客人多,怕引起不必要誤會在新華路體育場時就掛了暫停服務牌。到了協和醫院司機跟乘客找錢時,投訴的男乘客從后門上車,直接說要到彭劉楊路。司機當時正在跟前一位乘客在找錢,沒注意到乘客上車,當乘客說要到武昌時,司機把暫停服務牌拿給乘客看,告訴乘客不能營運了。乘客不理解時,司機沒做好溝通工作取得理解,說話生硬說掛了暫停牌就是不能做了。該車輛因GPS故障,無車輛軌跡無錄音信息,乘客也不能證實司機當時是否先在空車燈上掛了暫停服務牌。按其它投訴處理,處罰20元。
如何避免:(1)、GPS錄音是保護司機的合法權益的一種手段,一旦出現了此類情況可以調取錄音來證實當時的所發生的情況。如有故障,一定要及時進行維修。
(2)、提前先掛暫停服務牌,可以當時直接指給乘客看,先已經暫停服務了,取得乘客理解。
(3)、乘客不理解可能引起投訴時,多站在乘客立場考慮可以跟乘客協商,取得乘客理解,把乘客免費送到換乘較為集中的路段。或跟交班司機聯系,晚點交班,避免投訴發生。
(4)、如發生以上情況時在車上可以留下前位乘客的聯系方式,為自己證明。
近期還有幾起因找錢發生的投訴,到達目的地后乘客沒零錢,付100元,司機正好沒有零錢找,就要乘客下車換零錢,因換錢時跳了表,而司機按跳表后的金額收費,引起乘客不滿,投訴司機。今后,遇到沒零錢時,換錢找錢應該是司機的事情,不得讓乘客去換錢。容易引起乘客不舒服,遇到一點小事,就會投訴。
安全學習內容
《武漢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簡稱《辦法》)即“漢版道交法”將正式生效。武漢交管部門宣布對闖紅燈、違反禁令標志等4類違法行為,罰款額由100元提高為200元。
《辦法》規定:今后,對于闖紅燈,違反禁令標志、禁止標線指示,不按導向車道行駛和加塞這四類交通違法行為,交管部門都可以按照國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罰款上限,即200元來進行處罰。
“也就是說9月1日后,對于在設有禁停標志的地點違法停車的,在禁止掉頭的地點掉頭,闖單行線,貨車、黃標車、摩托車違反禁行規定,左轉走直行道的,加塞等一些行為,都將按罰款上限進行處罰。”交管部門相關負責人說。
《辦法》同時也規定,對城市高架、立交、下穿通道,跨江河湖泊橋梁和隧道,交叉路口、公交車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隊(站)等明令禁止停車地點,停車的,罰款200元。嚴管路段違停也將罰款200元(此前針對違停的罰款為100元)。
對于處罰力度,據武漢市交管部門有關負責人表示,此前在制定相關政策時考慮到全省各城區經濟狀況平衡的需要,將交通違法處罰標準及罰款金額總體控制在法定幅度內的中下限,客觀上導致違法行為數量的增多。同時,國家道交法明確規定,允許各省和直轄市在一定范圍內根據實際情況制定處罰標準。
“交通肇事逃逸”本是指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行為。此次《辦法》對肇事逃逸作出細化規定,以下情形都算交通逃逸: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責任追究駕駛車輛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
2.發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后駕車、吸食毒品、無證駕駛等嫌疑,報警后不履行等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
3.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履行報警及等候處理義務離開。
4.交通事故當事人無故離開現場、有冒名頂替嫌疑。
5.交通事故當事人未履行保護現場的義務而無故離開現場,造成交通事故現場變動、證據滅失。
6.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其應當知道發生交通事故。
7.交通事故當事人在接受調查期間逃匿。
另外,針對事故當事人,《辦法》規定,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重傷,尚不構成犯罪,負有事故次要責任的,暫扣兩個月駕駛證;負有事故同等責任的,暫扣三個月駕駛證;負有事故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暫扣六個月駕駛證。
如果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尚不構成犯罪,負有事故次要責任的,暫扣三個月駕駛證;負有事故同等責任的,暫扣六個月駕駛證。
部分司機喝酒后為逃避處罰,會當著交警的面喝酒,以為這樣交警就沒轍了。《辦法》對此類行為作出明確規定,司機在接受呼氣檢測或抽血檢測前,采取又飲酒的方式阻礙檢測,如果其血液內的酒精含量到達“醉駕”標準,就認定為“醉駕”。
如果司機經呼氣檢測達到“醉駕標準”,但在抽血檢測前逃脫的,就按照“呼氣酒精含量”為依據立案偵查。
發生交通事故后,如果司機拒絕接受呼氣檢測,那么事故全責由該司機負責。
從9月1日起,只要發生車輛可以移動的財產損失事故,不論是否存在爭議,《武漢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都強制要求當事人應當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對現場拍照或者標劃事故車輛現場位置后,立即撤離現場,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或者報警等候處理。不撤離造成交通堵塞,機動車駕駛人雙方各罰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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