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運學習內容
案 例 分 析
8月19日五分公司鄂AXR40*在漢陽區人信匯附近開元悅居酒店(王家灣店)搭載乘客到武昌區錦江之星品尚酒店(水果湖店)。因路線選擇問題引發乘客報警并投訴故意繞路,經比對車輛軌跡和百度地圖,最終認定線路糾紛。
駕駛員羅*搭載乘客后沒有第一時間導航,而是先起步邊開車邊導航,錯過了百度地圖最近路線的右轉進入蟠龍路。憑經驗選擇在隆祥街地下通道調頭上二環線。
而百度地圖最近路線應該是右轉進入蟠龍路-芳華路-龍陽湖北路上二環線。
駕駛員羅*因路線選擇不當,乘客認為司機故意繞路,繼而報警并投訴故意繞路。服務細節問題,引發劣質服務服務投訴,實屬不當。
特別提醒:
1、搭載乘客一定要第一時間導航,確定路線后再啟動車輛。
2、導航選擇路線一定要選擇“距離最短”。
3、遇堵車修路需變更線路時,一定要提前與乘客協商一致。
4、做好服務細節、提升服務質量,規范營運,盡量規避投訴。
安全學習內容
第一部分:新能源電動車安全行車注意事項
1、安全問題
相比傳統燃油汽車,電動汽車的安全性要求更高,由于純電動車的電池組都在車身底部,這些電池組在遭到劇烈撞擊時起火爆炸的幾率比較于燃油車呈幾何倍數的增加,所以駕駛純電動汽車行駛一定要注意安全,謹慎駕駛,不要做路怒族。同時,在充電方面,避免大電流放電,避免電池過放等,也是減少起火爆炸的幾率。
2、駕駛方面
減少高速激烈駕駛,電動汽車是由電機直接驅動的,速度快慢完全取決于電機轉速。等于省掉了燃油汽車變速箱的功能,這樣的動力特性就導致,電動汽車在高速行駛的時候,為了維持電機的高轉速,動力電池要一直處于高放電狀態。這不僅會消耗大量的電量,長時間高速運行,也會對動力電池造成不必要的損耗。在平常使用電動汽車時,要減少激烈駕駛和高速駕駛。
3、避免緊急動作
避免急剎車或者緊急的加速等動作造成對汽車的配件傷害及磨損。這不但能節省車電量,還能延長電池使用壽命和電池續航時間。
4、更新風神E70-500電動車與傳統風神A60行車對比(注意事項):
1)E70自重比A60大,所以制動距離要要加長(保持足夠的安全行車距離),不要跟車過近;
2)E70起步的時候基本上沒有聲音,導致駕駛員沒有車子已經啟動的意識,加速較快,容易造成追尾及擦碰事故;
3)E70沒有傳統的離合器,換擋的時候不需要頻繁踩踏離合器,導致駕駛員行車過程中處于比較放松的狀態,沒注意觀察周邊的安全行車環境;
4)E70在等待紅綠燈的過程中,電子手剎掛N擋(空擋),但是在加油門時,會自動解除手剎,容易發生追尾事故;
5)E70重要部件在車頭部分分布較多,包括電池組、充電組件等,追尾事可能導致維修費用較高;行車過程中盡量避免急加速、急剎車,應充分利用車輛的能量回收功能(ECO模式)。
第二部分:分公司8月份安全情況通報
1)安全事故通報:
2)安全事故通報及典型事故分析:
(1)電動車追尾。2022年8月25日晚上8點半左右,我公司駕駛員(自編號5050),駕駛車牌號鄂ADT2638車輛行駛至武昌區八一路附近,因為跟車過近,剎車不及時導致與前車追尾。經武昌區交通大隊處理,我方駕駛員王維負事故全部責任。分析事故原因:主要原因還是駕駛員開車過紅綠燈時注意力不集中,還有一部分原因是電動車操作不熟練,E70制動較A60偏柔軟,制動距離會較長,需要駕駛員提前踩踏剎車,跟車距離不能過近。
(2)重點交通違法路段(2022年7月):
1)T3航站樓下引橋(限時7分鐘通行)(7條違法記錄),原因均為:機動車違反禁令標志指示的;
2)張之洞路(解放路路口)(3條違法記錄),原因均為:駕駛機動車在武漢市內通過有燈控路口時,不按所需行進方向駛入導向車道的;
3)青年路地鐵站B出口(3條違法記錄),原因均為:違規停車;
特別提示:系統會根據車機終端中的登簽信息自動匹配交通違法駕駛員,從而影響駕駛員的考核得分,因此駕駛員在車機終端一定要嚴格登簽信息!!
第三部分:九月開學季來臨,會有大量學生返校,人流量會增加,做好日常營運的同時,要注意安全行車:
1、行車過程中,不得隨意超車、隨意變道,注意觀察周邊行人、非機動車等;
2、不得超速行駛,保持足夠的安全行車距離,隨時觀察各方車輛動態;
3、上下乘客時,一定要觀察前后的電動車,確保安全的情況下才能上下乘客,下車時注意提醒下車乘客注意安全;
4、通過紅綠燈時按道行駛,不要爭道搶行,夜間光線突亮突暗,眼睛難以適應,應該降低車速。
第四部分:2022年7月份電子眼違章公示:
當月駕駛員繼續教育培訓內容
斑馬線禮讓行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應當避讓。違反上述條例的,將依法處以罰款100元,記3分的處罰,造成交通事故的,罰款200元,記3分。
營運督查管理辦法
第四章 違章處理及程序
第十條 對各種形式督查中查實的違規行為,首先對當事駕駛員進行批評教育,當面指導糾正,然后由營運督導部或分公司下達《限期整改、違章處罰通知書》(以下簡稱《通知書》)。
營運督導部將內部自查、義務監督員乘車、行業文明規范服務測評、乘客評議、社會監督等檢查結果,歸類統計分析后轉送分公司。由分公司復核后,依本辦法對不合格項下達《通知書》。
分公司應對被乘客投訴、經營運督導部轉送有不合格項或違規行為的車輛及駕駛員,在2個工作日內實施召回處理,對已下達《通知書》要求對車輛及設施限期整改的,在3個工作日內對車輛實施召回復查。
第十一條 對違反《大通公司文明服務規范》的輕微違章行為,下達《限期整改通知書》。重點項目如下:
(一)車門標志模糊不清。頂燈破損或字跡不清。
(二)車載設備故障。空調、音響、車門拉手、玻璃升降器等功能不全。未隨車攜帶有效的安全設施。
(三)PVC座套破損或修復不當。行李廂物品過多,影響乘客放置行李。
(四)租價標貼缺失或破損。公司宗旨標貼缺失或破損。服務監督卡架缺失、破損、安裝不規范。《對乘客的承諾》等行業或公司規定的標識缺失、破損、或設置不規范。
(五)車身殘破花、凹陷、油漆脫落或有色差。車內外飾件缺失或破損。車地墊或踏腳墊破損。車輛牌照缺失、破損或變形。車窗上殘留作廢標識。車內及行李箱不整潔、有雜物、積灰、煙頭。
第十二條 對發生下列一般違章行為之一的,下達《違章處罰通知書》,處以20元—100元罰款。
(一)未按規定亮置或未按規定在車載智能終端登簽本人的《服務監督卡》。
(二)未定期清洗更換車椅座套,或未按規定完成車輛集中保潔。
(三)私自拆除、破壞車輛管理識別裝置。
(四)頂燈缺失或夜間不亮。
(五)車門上規定標識殘缺,或車身有個性化裝飾,或以不當物品遮擋車窗。
(六)車內外張貼非公司統一設置的廣告。
(七)公司《對乘客的承諾》表述的前7種違規行為之一。
載客營運中必講的“您好”、“謝謝”、“請帶好物品”、“再見”等四句話,每少講一句,處以20元罰款。
(八)未按公司規定著裝。
(九)收取乘客車費需找零錢時,未“有零找零、無零讓零”。
(十)未按乘客的合理要求行駛。
(十一)未主動給付乘客當次、清晰完整車票,或計價器上殘留發票。
(十二)駕駛時未系好安全帶。
(十三)營運中計價器語音提示失效,或私自控制發票打印。
(十四)載客行駛中使用手機或電臺閑聊,或私自安裝車載電臺。
(十五)未遵守網約服務規范。
(十六)未按期限整改違章行為或整改仍不合格。
第十三條 對發生下列嚴重違章行為之一的,下達《違章處罰通知書》,處以200元—500元罰款,可并處停止車輛營運1日—15日,給予警告或通報。情節惡劣者,解除出租車經營合同或副班經營協議。對觸犯法律的違法行為,移交司法機關
追究違法責任。
(一)將車交給無證人員營運。
(二)私自改裝、調校計價器,使用計價器舞弊,或未在公司對計價器刷卡啟動。
(三)不打表議價經營(除長途業務、包車服務外),多收濫要車費。
(四)違規拒載,或使用營運方向示意牌,或不遵守站點管理規定,在站點攬客、拉客。
(五)故意繞道宰客,或無正當理由中途終止服務。
(六)隱匿乘客遺失財物。
(七)服務態度惡劣,辱罵或毆打乘客。
(八)開車逃避或拒不接受行業檢查或營運督查。
(九)違反《對乘客的承諾》,違諾收取乘客車費。
(十)破壞或控制車載智能終端設備造成無法定位或無法聲像監控的。
(十一)被行業、社會宣傳媒體曝光批評,或被投訴違章經營,或因嚴重違章行為受到行業處罰,給公司聲譽造成不良影響。
第十四條 對違章行為的處罰,由車輛所屬分公司執行。不在營業站點、路面或車上當場罰款。
未辦理有效《服務監督卡》的駕駛員違章,處理主班駕駛員。
分公司依本辦法收取罰款后,出具罰款收據。
第十五條 《通知書》一式三聯,即“駕駛員聯”、“分公司聯”、“公司聯”。被查處駕駛員須簽收,拒不簽收的,由公司或分公司的兩位督查人員聯合簽字證實后,仍然執行處理。
各分公司負責跟蹤查核整改、處理到位,作好相關記載。
第十六條 駕駛員違章被處理后,納入對駕駛員的綜合考核評分。
查處多收濫要車費、故意繞道、違反《對乘客的承諾》收取車費等違規的同時,違規駕駛員必須退還已收乘客的租車費。
第十七條 各分公司每月5日前,將上月處理違規行為的情況,上報營運督導部。
營運督導部將靜態和動態服務質量的督查狀況,及時通報分公司。每月一次綜合匯總分析,通報規范服務的成效及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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