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運學習內容
月度營運情況分析
1、受理投訴79起,有效投訴45起,投訴有誤34起。其中:客管處轉企業處理50起,其它29起。
2、受理劣質服務10起,其中:拒載乘客4起,認定4起;故意繞道6起,認定6起。
3、受理失物查詢61起,其中:未找到失物30起,找到失物31起。
1-8月行業行政立案和移交區執法機構違規處罰車輛
已處理:1133、1165(2)、1090、1039、2001、2008、2136、2186、2036、3154、3127、B3316、B3267、B3023、4122、4208、4022、4059、4067、5015、5033、5135、5041、5100、5001、5177、6251、6155、6259、6152、6178、6042
有關工作通報與要求
1、八月,雙燃料車與電動車合并計算后,公司營運車輛日均營運收入443.47元,與上月相比,下降19.04%;單車日均營運次數19.3次,與上月相比,減少4.05次。
八月受理乘客投訴79起,與上月相比,增加2起;受理行業轉辦乘客投訴50起,與上月相比,減少4起;劣質服務受理數10起,與上月相比持平。本月乘客評議滿意率99.95,與上月相比持平。
2、八月以來,新冠疫情反復,對出租車正常營運產生不利影響,駕駛員收入銳減。各分公司要密切關注疫情變化,對因疫情隔離導致車輛停運的駕駛員要加大關懷力度,穩定駕駛員情緒,必要時上門予以慰問。
3、各分公司要切實履行疫情防控主體責任,加大防疫宣傳,要定期通過班組群、電話、微信等方式提醒駕駛員每日進行核酸檢測、運營中佩戴口罩和查驗乘客健康碼、嚴禁搭載無法提供核酸證明或灰碼、黃碼、紅碼乘客。
8月,營運督導部通過視頻監控平臺抽查車輛805臺次,發現問題車輛6臺,其中:1234、2167、5186、6065、6153、B3065車駕駛員營運中使用手臺;上述6臺車均按督查不合格輸入管理系統,相關分公司按規定予以處理。
4、關于車輛更新后的車輛保潔工作安排:1、舊車在本季度內已完成保潔計劃,新車則在下季度進行保潔。2、舊車在本季度更新時未完成保潔計劃,新車則要在本季度最后一個月前完成保潔工作。各分公司按保潔計劃原則上一個自編號保證一個季度完成一次車輛保潔,車輛更新與否不影響保潔工作的正常進行。
安全學習內容
關于電動車單方事故及底盤刮蹭
謹防電車底盤刮蹭
10月份,四分公司發生兩起電動車底盤刮蹭單方事故,造成電池底護板受損,維修時間長,如若第一時間未發現,容易造成電池進水,引發電池損傷。
日常駕駛中,電車應該注意以下幾點:
比較危險的坑洼路面一定仔細觀察并制定安全通行方案后再緩慢通過。
第一,必須保證底盤盡量躲過路面尖聳部分。
第二,保證兩側輪胎的通行條件。
第三,注意保持路延距離。
第四,慢,慢,慢,只有慢行才能避免減震大幅跳躍和減輕輪胎與坑洼路面的接觸風險!
注意多碎石路段
第一,碎石路段的輪胎打滑風險。
第二,車速過快還可能導致碎石被彈飛從而擊傷車輛!
第三,安全通過后,如聽到輪胎縫隙有碎石子夾入,一定靠邊安全停車后,仔細檢查并剝離碎石,可以用專業的挑碎石的工具,也可以借助鑰匙
積水路段
積水路段一定緩行,并仔細觀察積水深度是否具備通行條件,雖然電車有更好的防水性,但是安全第一!不具備同行條件堅決不同行!
日常駕駛員在車輛有底盤擦碰可能沒有注意到,所以必須在每10000公里在指定保養點常規保養一次。保養時可將車身頂起,由檢測人員仔細觀察底盤是否有刮蹭和破損點,如若有電池保護層破損,需及時修復,以防后面發生意外情況。
單方事故:撞擊護欄、花壇
另有兩起發生的單方事故都是裝護欄,經過監控調查發現,一起是疲勞駕駛引起,另一起是轉彎路面有積水,車速過完打滑造成事故。
在疫情期間,營運收入下降,有的駕駛員會增加營運時間,且心里迫切,這樣也加大了疲勞駕駛的風險,合理安排營運時間,不急不躁,才能避免事故發生,否則發生事故,耽誤幾天,得不償失,望各位駕駛員引以為戒。
當月駕駛員繼續教育培訓內容
電動車維修注意事項
(一)車輛使用過程中,每個月至少進行一次慢充至充滿電。
(二)拖車注意事項
必須使用平板式救援車裝載車輛,不允許對車輛進行牽引,以免造成車輛減速器損壞。
營運督查管理辦法
第四章 違章處理及程序
第十條 對各種形式督查中查實的違規行為,首先對當事駕駛員進行批評教育,當面指導糾正,然后由營運督導部或分公司下達《限期整改、違章處罰通知書》(以下簡稱《通知書》)。
營運督導部將內部自查、義務監督員乘車、行業文明規范服務測評、乘客評議、社會監督等檢查結果,歸類統計分析后轉送分公司。由分公司復核后,依本辦法對不合格項下達《通知書》。
分公司應對被乘客投訴、經營運督導部轉送有不合格項或違規行為的車輛及駕駛員,在2個工作日內實施召回處理,對已下達《通知書》要求對車輛及設施限期整改的,在3個工作日內對車輛實施召回復查。
第十一條 對違反《大通公司文明服務規范》的輕微違章行為,下達《限期整改通知書》。重點項目如下:
(一)車門標志模糊不清。頂燈破損或字跡不清。
(二)車載設備故障。空調、音響、車門拉手、玻璃升降器等功能不全。未隨車攜帶有效的安全設施。
(三)PVC座套破損或修復不當。行李廂物品過多,影響乘客放置行李。
(四)租價標貼缺失或破損。公司宗旨標貼缺失或破損。服務監督卡架缺失、破損、安裝不規范。《對乘客的承諾》等行業或公司規定的標識缺失、破損、或設置不規范。
(五)車身殘破花、凹陷、油漆脫落或有色差。車內外飾件缺失或破損。車地墊或踏腳墊破損。車輛牌照缺失、破損或變形。車窗上殘留作廢標識。車內及行李箱不整潔、有雜物、積灰、煙頭。
第十二條 對發生下列一般違章行為之一的,下達《違章處罰通知書》,處以20元—100元罰款。
(一)未按規定亮置或未按規定在車載智能終端登簽本人的《服務監督卡》。
(二)未定期清洗更換車椅座套,或未按規定完成車輛集中保潔。
(三)私自拆除、破壞車輛管理識別裝置。
(四)頂燈缺失或夜間不亮。
(五)車門上規定標識殘缺,或車身有個性化裝飾,或以不當物品遮擋車窗。
(六)車內外張貼非公司統一設置的廣告。
(七)公司《對乘客的承諾》表述的前7種違規行為之一。
載客營運中必講的“您好”、“謝謝”、“請帶好物品”、“再見”等四句話,每少講一句,處以20元罰款。
(八)未按公司規定著裝。
(九)收取乘客車費需找零錢時,未“有零找零、無零讓零”。
(十)未按乘客的合理要求行駛。
(十一)未主動給付乘客當次、清晰完整車票,或計價器上殘留發票。
(十二)駕駛時未系好安全帶。
(十三)營運中計價器語音提示失效,或私自控制發票打印。
(十四)載客行駛中使用手機或電臺閑聊,或私自安裝車載電臺。
(十五)未遵守網約服務規范。
(十六)未按期限整改違章行為或整改仍不合格。
第十三條 對發生下列嚴重違章行為之一的,下達《違章處罰通知書》,處以200元—500元罰款,可并處停止車輛營運1日—15日,給予警告或通報。情節惡劣者,解除出租車經營合同或副班經營協議。對觸犯法律的違法行為,移交司法機關追究違法責任。
(一)將車交給無證人員營運。
(二)私自改裝、調校計價器,使用計價器舞弊,或未在公司對計價器刷卡啟動。
(三)不打表議價經營(除長途業務、包車服務外),多收濫要車費。
(四)違規拒載,或使用營運方向示意牌,或不遵守站點管理規定,在站點攬客、拉客。
(五)故意繞道宰客,或無正當理由中途終止服務。
(六)隱匿乘客遺失財物。
(七)服務態度惡劣,辱罵或毆打乘客。
(八)開車逃避或拒不接受行業檢查或營運督查。
(九)違反《對乘客的承諾》,違諾收取乘客車費。
(十)破壞或控制車載智能終端設備造成無法定位或無法聲像監控的。
(十一)被行業、社會宣傳媒體曝光批評,或被投訴違章經營,或因嚴重違章行為受到行業處罰,給公司聲譽造成不良影響。
第十四條 對違章行為的處罰,由車輛所屬分公司執行。不在營業站點、路面或車上當場罰款。
未辦理有效《服務監督卡》的駕駛員違章,處理主班駕駛員。
分公司依本辦法收取罰款后,出具罰款收據。
第十五條 《通知書》一式三聯,即“駕駛員聯”、“分公司聯”、“公司聯”。被查處駕駛員須簽收,拒不簽收的,由公司或分公司的兩位督查人員聯合簽字證實后,仍然執行處理。
各分公司負責跟蹤查核整改、處理到位,作好相關記載。
第十六條 駕駛員違章被處理后,納入對駕駛員的綜合考核評分。
查處多收濫要車費、故意繞道、違反《對乘客的承諾》收取車費等違規的同時,違規駕駛員必須退還已收乘客的租車費。
第十七條 各分公司每月5日前,將上月處理違規行為的情況,上報營運督導部。
營運督導部將靜態和動態服務質量的督查狀況,及時通報分公司。每月一次綜合匯總分析,通報規范服務的成效及差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