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企上班的年輕小伙宋先生,業余當司機開滴滴,結果出車禍,自己要付全責。之后保險公司拒賠,宋先生將保險公司告上法院,索賠13萬多元。記者昨悉,因滴滴屬于營運性質,宋先生的訴求被駁回。據了解,如果是手機叫來的非營運車輛,一旦發生車禍,乘客和車主均可能面臨被保險公司拒絕賠付的風險。
■案情
開滴滴出車禍保險不賠
2015年7月,在一家國有企業上班的85后小伙宋先生,買了一輛二手的沃爾沃S60汽車,在網上注冊了“滴滴打車”司機用戶,開始跑“私活”。
2015年8月15日零時20分,宋先生通過滴滴出行順風車平臺,與乘客陸先生聯系,將陸先生從群星城送到仁和路,滴滴打車軟件自動計算出的車費為10元。當車行駛到團結大道仁和路地鐵口時,宋先生沒有注意到前方有一個大坑,汽車一頭扎進坑中,導致前輪胎爆胎、車頭嚴重毀損的事故。經交警部門現場勘查,認定宋先生因未確保安全駕駛,負事故全部責任。
2015年9月13日,一家汽修公司為該車出具維修估價單,預計維修費用為13萬多元。事故發生后,人保財險武漢市車商營銷服務部工作人員前往事故現場進行了勘查,之后對發生本次交通事故時,宋先生車輛上的乘客陸先生作了談話筆錄,確定了發生交通事故的事實。人保財險武漢服務部認為,宋先生駕駛車輛從事營運,與保險申報情況不符,因此拒絕理賠。但為方便宋先生維修,還是出具了定損單。
■起訴
司機告上法院索賠13萬
5天后,因為保險公司拒絕理賠,宋先生將人保財險告上法庭,請求漢陽區法院判令該公司支付車輛維修費13萬多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宋先生辦理涉案車輛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日期為2015年7月20日,2015年7月29日,宋先生在人保財險武漢服務部處為這部車購買了包括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機動車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等險種共計6000余元,申報的汽車使用性質為“家庭自用汽車”,保險期間自2015年7月30日零時至2016年7月29日24時止。但保險單中的“特別約定”項寫明:該車出險時,如為營業性用途,我公司不承擔一切賠償責任。
庭審中,宋先生表示,自己是通過滴滴出行軟件的順風車平臺,與乘客聯系并協商將乘客從群星城送到仁和路,后滴滴打車軟件自動計算出本次路程費用為10元,但其并未向乘客收取費用。他同時認為,滴滴出行軟件只是提供一個合乘平臺,發生本次交通事故時車輛并非營運狀態。
■判決
車主稱是合乘 法院判定營運
關于本案,主要有兩個焦點,保險公司是否對保險條款盡到提示說明義務?事故發生時駕駛行為是“營運”還是“合乘”?
一審法院認為,人保財險在訂立保險合同后提供的保險單雖為格式文本,但在保險單正本加粗字體“重要提示”項中已向宋先生作出提示說明,該項標注已達到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標準,人保財險對保險免責條款已盡到了提示說明義務。
駕駛行為是“營運”還是“合乘”?法院認為,宋先生通過滴滴順風車平臺,以約定的10元價格搭載陸某的行為,存在以收取一定費用為目的,應屬營運行為。無論宋先生的動機是分攤油費還是掙順風車的補助,均并不影響雙方當時所達成的約定抵達目的地后收取相應費用的意思表示。由于宋先生經常通過滴滴順風車平臺搭載乘客,改變了車輛的使用性質,明顯增加了涉案車輛在行駛中的危險程度,作為投保人應當及時向保險公司履行告知義務并增加相應的投保費用。由于宋先生未向人保財險武漢服務部履行相關告知義務,應自行承擔不利后果。根據保險法的相關規定,人財保險不應承擔保險金的賠償責任。
去年12月18日,漢陽區法院作出判決,駁回宋先生的訴訟請求。宋先生不服,向武漢市中院提起上訴。近日,武漢市中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提醒
私家車營運出事保險不賠
網絡叫車發生事故,車主的利益能否得到保障?保險公司是否會賠償?
昨日,武漢市中院民事審判第二庭審判員劉陽表示,根據保險法的相關規定,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被保險人未履行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所謂“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是指“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承保或提高保險費率”的危險狀況,保險標的風險增大并導致保險事故發生是一個持續發展變化的過程,在此過程中投保人可以發現危險程度增加并通知保險人,保險人也可以根據保險標的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增加保費。眾所周知,營運車輛的保險費用比非營運車輛高很多,因此該法條的規定符合誠實信用以及權利義務對等原則。
那么,網絡叫車發生事故,乘客的利益能否得到保障?
記者網上搜索到,2015年,杭州等多地爆出新聞,“滴滴”“優步”、“易道”等網絡叫車服務過程中出現糾紛和安全事故,網絡運營商往往讓乘客和司機自行解決糾紛,自擔風險,網絡平臺甚至明確表示自己只承擔信息服務的作用,乘客和司機的權益均難以得到保障。
近日,保監會向公眾發布風險提示:如果是手機叫來的非營運車輛,一旦發生車禍,乘客和車主均可能面臨被保險公司拒絕賠付的風險。
■聲音
叫車平臺不應推卸責任
據了解,在得知宋先生發生了交通事故后,滴滴平臺運營方迅速在后臺刪除了關于司機宋先生的所有注冊和交易信息。據宋先生回憶,截至本次事故發生前,他共通過滴滴平臺接單11筆,收取了10筆費用(發生本案事故的一次未收取費用)。每次都是由乘客按照滴滴軟件算出的費用支付車費給滴滴,滴滴再打款到司機的戶頭上,滴滴公司從中抽取數額不等的信息費。
劉陽告訴記者,因為網絡叫車發生的事故案件,目前還沒有乘客獲賠的先例。基于網絡叫車服務方便有余、保障不足的現狀,劉陽認為,作為擁有龐大用戶的交通運輸的組織者,網絡叫車平臺不應當把安全營運的責任全部推卸到乘客和車主身上。法官同時建議,保險行業應當區別用于短途營運的私家車與普通營運機動車輛,細化評估此類私家車的風險,制定出合適的險種,方便有需求的用戶購買。 (責任編輯: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