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楚網(楚天都市報)(記者 余皓 實習生 熊英杰 通訊員 小娟)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傷男童軍軍(化名)被交管部門認定與肇事司機楊某同負對等責任。法院審理后認為未成年人在車禍中應減輕責任比例,遂推翻交管部門認定,判令男童負20%責任,楊某負80%責任。 昨日,江漢區法院據此判決保險公司及楊某賠償軍軍2.8萬余元。據了解,未成年人在車禍認責中被判減輕責任,這在武漢法院中尚屬首個判例。 去年7月25日,楊某開著出租車順漢口民意四路由南向北行駛至一酒家門前,恰遇9歲的軍軍與一幫小朋友在人行道上追逐嬉鬧,軍軍突然橫過馬路,楊某車速較快,車頭將軍軍撞倒。軍軍花費醫療費9000余元。法醫鑒定為10級傷殘。 事后,交管部門認為:楊某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行駛未確保安全。軍軍橫過馬路時沒有觀察來往車輛。兩人均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負同等責任。 去年9月,軍軍將楊某及所在出租車公司、保險公司一并告上法庭索賠3萬余元。法院審理認為,軍軍系未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應減輕責任比例。楊某車速較快,未及時采取必要處置措施,故應承擔主要責任,即承擔80%責任。 點評(湖北華徽律師事務所高勇律師):10歲以下兒童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10歲至18歲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法律界專家普遍認為未成年人、老年人及殘疾人在交通事故中要承擔過錯責任時,應當減輕他們承擔責任的比例,甚至不承擔責任。 (責任編輯:99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