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運學習內容
1、九月,雙燃料車與電動車合并計算后,公司營運車輛日均營運收入382.06元,與上月相比,減少61.41元,下降13.84%;單車日均營運次數16.71次,與上月相比,減少2.6次。七月以來,出租車營運收入持續下滑, 降幅達30.07%,受疫情影響明顯。
2、九月受理乘客投訴66起,與上月相比,減少13起;受理行業轉辦乘客投訴54起,與上月相比,增加4起;劣質服務受理數7起,與上月相比減少3起。本月乘客評議滿意率99.96,與上月相比,上升0.01。
3、九月以來,疫情防控形勢愈加嚴峻,市交通局出臺了更加嚴格的防控標準。駕駛員核酸檢測一天一檢、乘客掃碼(亮碼)乘車是必須達到的硬性要求。對未執行防疫要求被交通執法支隊暗訪組查處的車輛,分公司必須嚴格落實車輛停運三天,駕駛員停運學習的處罰措施。
4、公司為落實防疫要求,提高駕駛員核酸檢測、提示乘客掃(亮)碼乘車的自覺性,將限制計價器刷卡次與落實防疫要求相結合,具體如下:
(1)“核酸檢測”鎖機依據:無行業要求時限內(現階段為24小時)核酸檢測結果及核酸采樣記錄。解鎖條件:連續2日無核酸超期記錄。
(2)“乘客掃碼”鎖機依據:前一日,乘客掃碼(掃服務碼進入鏈接就算)未達到營運次數的10%。解鎖條件:連續2日,掃碼超過30%或單日未開車(無營運次數)。
安全學習內容
第一部分:新能源電動車安全行車注意事項
1、充電注意事項
(1)車輛使用過程中,每個月至少進行一次慢充至充滿電。
(2)充電前先查看確保車輛充電口和充電槍內沒有水或異物,金屬端子沒有生銹或者腐蝕。若存在這些情況,不要進行充電操作。
(3)在車輛充電時,建議不要開啟空調設備,這樣會加速動力電池損耗和無法充滿電。
(4)在車輛充電時,充電槍將被鎖止,此時不要用力去拔充電槍,以免損壞電器接口。
(5)在車輛充電過程中,如需斷開充電槍,應先將充電電源斷開。
(6)在車輛充電時請勿觸摸充電口。若發現車輛發出異味或冒煙等異常情況,請立即停止充電。
(7)請勿在暴風雨天氣或打雷的情況下室外充電。雷電可能損壞充電設備和車輛。
2、拖車注意事項
必須使用平板式救援車裝載車輛,不允許對車輛進行牽引,以免造成車輛減速器損壞。
3、車輛清洗注意事項
(1)禁止用水沖洗動力總成艙,否則可能導致電器線路、驅動電機和動力總成艙內相關部件故障。
(2)禁止使用水或其它液體接觸車內的電器元件,否則可能損壞電器元件。
(3)對動力總成艙清潔時,禁止觸摸帶電部件,以免受到電擊,造成傷害。
4、車輛高壓部件注意事項
整車橙色線束均為高壓線,高壓部件上均貼有警告標簽,禁止觸碰,以免受到電擊,造成傷害。
5、通過涉水路段注意事項
(1)涉水前,應正確估計或探明涉水深度及積水區域特性,積水高度不得超過車身下邊緣。對不明情況的積水區域,切勿強行涉水。
(2)如要涉水行駛,在車輛起步前將空調關閉,選擇平坦的地方,以穩定而緩慢的速度駛過積水路段。
(3)涉水后,輕踩幾下制動踏板,使制動器干燥,以便恢復制動力。
6、車輛維修注意事項
(1)電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含無責事故)的,必須到公司指定維修點進行維修。
(2)三電系統(驅動電機、動力電池、電機控制器)維修必須在廠家指定網點進行,否則不能享受三電系統質保政策。
(3)駕駛員不得私自改裝電動車線路。
(4)駕駛員自行承擔維修費用的,須選擇有資質的維修單位進行維修。
第二部分:分公司8月份安全情況通報
1)安全事故通報:
1)安全事故通報及典型事故分析:
(1)直接傷人。2022年9月6日晚上10點左右,我公司自編號5215號車,主班駕駛員駕車行駛在澳門路湖邊坊路附近,在內側車道行駛時因避讓不及,不慎撞上橫穿馬路翻越交通護欄的行人。事故造成對方行人腿部3處骨折受傷入院。車輛被江岸大隊扣1個月,后經江岸區交通大隊處理,我方駕駛員負事故同等責任。分析事故原因:開車時注意力不集中,沒掌握好邊距,左側后視鏡將行人剮倒,致使對方受傷。
(2)2022年10月21日下午5點40左右,我公司副班駕駛員(自編號5159),駕駛車牌號鄂ADX9562車輛行駛至武昌區和平大道秦園路口,等待紅綠燈通行時,由于沒注意左方來車,與橫穿斑馬線的電動車相撞,致使電動車上2人受傷,車輛受損。后經武昌區交通大隊處理,我方駕駛員負事故同等責任。分析事故原因:駕駛員在通過紅綠燈路口時操作導航,沒注意直行的電動車,沒采取制動措施。
(3)重點交通違法路段(2022年7-9月):
1)T3航站樓下引橋(限時7分鐘通行)(11條違法記錄),原因均為:機動車違反禁令標志指示的;
2)青年路地鐵站B出口(6條違法記錄),原因均為:違停;
3)張之洞路(解放路路口)(4條違法記錄),原因均為:未按道行駛;
4)江城大道墨水湖橋北側人行天橋(4條違法記錄),原因均為:超速;
5)江城大道四新北路路口(4條違法記錄),原因均為:超速20%-50%;
6)馬滄湖路路口20米(4條違法記錄),原因均為:闖紅燈;
特別提示:系統會根據車機終端中的登簽信息自動匹配交通違法駕駛員,從而影響駕駛員的考核得分,因此駕駛員在車機終端一定要嚴格登簽信息!!
第三部分:因武漢疫情原因,大家在營運過程中一定要遵守防疫要求,保護自身安全,帶好口罩,也要注意安全行車:
1、秋季天黑提早,對駕駛員的視線有很大影響。駕駛員對距離和速度的判斷能力會有所下降,我們駕駛員提高警惕,控制好車速,提前預防;
2、駕車時要安全文明行車,不爭道搶行,遇到交叉路口,要注意減速慢行、按規定讓行,切勿超速行駛、疲勞駕駛、分心駕駛;
3、上下乘客時,一定要觀察前后的電動車,確保安全的情況下才能上下乘客,下車時注意提醒下車乘客注意安全;
4、通過紅綠燈時按道行駛,不要爭道搶行,夜間光線突亮突暗,眼睛難以適應,應該降低車速。
5、要做好車輛的換季保養工作,對車輛制動、轉向、行駛系及氣路管道、水路管道、油路管道等各部件進行全面檢查保養,為車輛裝備必要的防凍裝置,按規定添加機油、齒輪油。
第四部分:
2022年9月份電子眼違章公示:
當月駕駛員繼續教育培訓內容
電動車維修注意事項
(一)車輛使用過程中,每個月至少進行一次慢充至充滿電。
(二)拖車注意事項
必須使用平板式救援車裝載車輛,不允許對車輛進行牽引,以免造成車輛減速器損壞。
營運督查管理辦法
第四章 違章處理及程序
第十條 對各種形式督查中查實的違規行為,首先對當事駕駛員進行批評教育,當面指導糾正,然后由營運督導部或分公司下達《限期整改、違章處罰通知書》(以下簡稱《通知書》)。
營運督導部將內部自查、義務監督員乘車、行業文明規范服務測評、乘客評議、社會監督等檢查結果,歸類統計分析后轉送分公司。由分公司復核后,依本辦法對不合格項下達《通知書》。
分公司應對被乘客投訴、經營運督導部轉送有不合格項或違規行為的車輛及駕駛員,在2個工作日內實施召回處理,對已下達《通知書》要求對車輛及設施限期整改的,在3個工作日內對車輛實施召回復查。
第十一條 對違反《大通公司文明服務規范》的輕微違章行為,下達《限期整改通知書》。重點項目如下:
(一)車門標志模糊不清。頂燈破損或字跡不清。
(二)車載設備故障。空調、音響、車門拉手、玻璃升降器等功能不全。未隨車攜帶有效的安全設施。
(三)PVC座套破損或修復不當。行李廂物品過多,影響乘客放置行李。
(四)租價標貼缺失或破損。公司宗旨標貼缺失或破損。服務監督卡架缺失、破損、安裝不規范。《對乘客的承諾》等行業或公司規定的標識缺失、破損、或設置不規范。
(五)車身殘破花、凹陷、油漆脫落或有色差。車內外飾件缺失或破損。車地墊或踏腳墊破損。車輛牌照缺失、破損或變形。車窗上殘留作廢標識。車內及行李箱不整潔、有雜物、積灰、煙頭。
第十二條 對發生下列一般違章行為之一的,下達《違章處罰通知書》,處以20元—100元罰款。
(一)未按規定亮置或未按規定在車載智能終端登簽本人的《服務監督卡》。
(二)未定期清洗更換車椅座套,或未按規定完成車輛集中保潔。
(三)私自拆除、破壞車輛管理識別裝置。
(四)頂燈缺失或夜間不亮。
(五)車門上規定標識殘缺,或車身有個性化裝飾,或以不當物品遮擋車窗。
(六)車內外張貼非公司統一設置的廣告。
(七)公司《對乘客的承諾》表述的前7種違規行為之一。
載客營運中必講的“您好”、“謝謝”、“請帶好物品”、“再見”等四句話,每少講一句,處以20元罰款。
(八)未按公司規定著裝。
(九)收取乘客車費需找零錢時,未“有零找零、無零讓零”。
(十)未按乘客的合理要求行駛。
(十一)未主動給付乘客當次、清晰完整車票,或計價器上殘留發票。
(十二)駕駛時未系好安全帶。
(十三)營運中計價器語音提示失效,或私自控制發票打印。
(十四)載客行駛中使用手機或電臺閑聊,或私自安裝車載電臺。
(十五)未遵守網約服務規范。
(十六)未按期限整改違章行為或整改仍不合格。
第十三條 對發生下列嚴重違章行為之一的,下達《違章處罰通知書》,處以200元—500元罰款,可并處停止車輛營運1日—15日,給予警告或通報。情節惡劣者,解除出租車經營合同或副班經營協議。對觸犯法律的違法行為,移交司法機關追究違法責任。
(一)將車交給無證人員營運。
(二)私自改裝、調校計價器,使用計價器舞弊,或未在公司對計價器刷卡啟動。
(三)不打表議價經營(除長途業務、包車服務外),多收濫要車費。
(四)違規拒載,或使用營運方向示意牌,或不遵守站點管理規定,在站點攬客、拉客。
(五)故意繞道宰客,或無正當理由中途終止服務。
(六)隱匿乘客遺失財物。
(七)服務態度惡劣,辱罵或毆打乘客。
(八)開車逃避或拒不接受行業檢查或營運督查。
(九)違反《對乘客的承諾》,違諾收取乘客車費。
(十)破壞或控制車載智能終端設備造成無法定位或無法聲像監控的。
(十一)被行業、社會宣傳媒體曝光批評,或被投訴違章經營,或因嚴重違章行為受到行業處罰,給公司聲譽造成不良影響。
第十四條 對違章行為的處罰,由車輛所屬分公司執行。不在營業站點、路面或車上當場罰款。
未辦理有效《服務監督卡》的駕駛員違章,處理主班駕駛員。
分公司依本辦法收取罰款后,出具罰款收據。
第十五條 《通知書》一式三聯,即“駕駛員聯”、“分公司聯”、“公司聯”。被查處駕駛員須簽收,拒不簽收的,由公司或分公司的兩位督查人員聯合簽字證實后,仍然執行處理。
各分公司負責跟蹤查核整改、處理到位,作好相關記載。
第十六條 駕駛員違章被處理后,納入對駕駛員的綜合考核評分。
查處多收濫要車費、故意繞道、違反《對乘客的承諾》收取車費等違規的同時,違規駕駛員必須退還已收乘客的租車費。
第十七條 各分公司每月5日前,將上月處理違規行為的情況,上報營運督導部。
營運督導部將靜態和動態服務質量的督查狀況,及時通報分公司。每月一次綜合匯總分析,通報規范服務的成效及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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