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2年4月1日新規: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會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規定倒車、掉頭的(記1分)
2、根據公司《副班駕駛員評價辦法》規定,副班駕駛員協議年度總扣分達100分及以上的,協議到期后不得續簽,未到期的提前終止,永不錄用。
3、行車時注意力要集中,使用手機接單時要在先保證行車安全的情況下操作
4、根據公司《副班經營協議》約定,副班駕駛員質量信譽考核評為B級的,公司可以清退。
5、駕駛員第一次故意遮擋攝像頭的將受到嚴重警告、口頭教育、督促整改的處理
6、車輛超載時,載質量增大,慣性加大,制動距離加長。如果嚴重超載,則會因輪胎負荷過重、變形過大而引起爆胎、突然偏駛、制動失靈、翻車等事故。另外,超載還會影響車輛的轉向性能,易因轉向失控而導致事故。
7、高速公路上有斑馬線(這不是人行道。┯脕硖嵝堰^往車輛,要與前車保持相對安全的車距。只有保持足夠長的跟車距離,保證道路上的情況可以更早的發現,才能給自己留出更多的預判和操作的時間。
8、相比傳統燃油汽車,電動汽車的安全性要求更高,由于純電動車的電池組都在車身底部,這些電池組在遭到劇烈撞擊時起火爆炸的幾率比較于燃油車呈幾何倍數的增加,所以駕駛純電動汽車行駛一定要注意安全,謹慎駕駛,不要做路怒族。同時,在充電方面,避免大電流放電,避免電池過放等,也是減少起火爆炸的幾率。
9、避免急剎車或者緊急的加速等動作造成對汽車的配件傷害及磨損。這不但能節省車電量,還能延長電池使用壽命和電池續航時間。
10、上下乘客時,一定要觀察前后的電動車,確保安全的情況下才能上下乘客,下車時注意提醒下車乘客注意安
當月駕駛員繼續教育培訓內容
電動車維修注意事項
(一)電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含無責事故)的,必須到公司指定維修點進行維修。
。ǘ┤娤到y(驅動電機、動力電池、電機控制器)維修必須在廠家指定網點進行,否則不能享受三電系統質保政策。
。ㄈ{駛員不得私自改裝電動車線路。
。ㄋ模{駛員自行承擔維修費用的,須選擇有資質的維修單位進行維修。
營運督查管理辦法
第四章 違章處理及程序
第十條 對各種形式督查中查實的違規行為,首先對當事駕駛員進行批評教育,當面指導糾正,然后由營運督導部或分公司下達《限期整改、違章處罰通知書》(以下簡稱《通知書》)。
營運督導部將內部自查、義務監督員乘車、行業文明規范服務測評、乘客評議、社會監督等檢查結果,歸類統計分析后轉送分公司。由分公司復核后,依本辦法對不合格項下達《通知書》。
分公司應對被乘客投訴、經營運督導部轉送有不合格項或違規行為的車輛及駕駛員,在2個工作日內實施召回處理,對已下達《通知書》要求對車輛及設施限期整改的,在3個工作日內對車輛實施召回復查。
第十一條 對違反《大通公司文明服務規范》的輕微違章行為,下達《限期整改通知書》。重點項目如下:
(一)車門標志模糊不清。頂燈破損或字跡不清。
(二)車載設備故障?照{、音響、車門拉手、玻璃升降器等功能不全。未隨車攜帶有效的安全設施。
(三)PVC座套破損或修復不當。行李廂物品過多,影響乘客放置行李。
。ㄋ模┳鈨r標貼缺失或破損。公司宗旨標貼缺失或破損。服務監督卡架缺失、破損、安裝不規范!秾Τ丝偷某兄Z》等行業或公司規定的標識缺失、破損、或設置不規范。
。ㄎ澹┸嚿須埰苹、凹陷、油漆脫落或有色差。車內外飾件缺失或破損。車地墊或踏腳墊破損。車輛牌照缺失、破損或變形。車窗上殘留作廢標識。車內及行李箱不整潔、有雜物、積灰、煙頭。
第十二條 對發生下列一般違章行為之一的,下達《違章處罰通知書》,處以20元—100元罰款。
(一)未按規定亮置或未按規定在車載智能終端登簽本人的《服務監督卡》。
。ǘ┪炊ㄆ谇逑锤鼡Q車椅座套,或未按規定完成車輛集中保潔。
。ㄈ┧阶圆鸪⑵茐能囕v管理識別裝置。
。ㄋ模╉敓羧笔Щ蛞归g不亮。
(五)車門上規定標識殘缺,或車身有個性化裝飾,或以不當物品遮擋車窗。
(六)車內外張貼非公司統一設置的廣告。
(七)公司《對乘客的承諾》表述的前7種違規行為之一。
載客營運中必講的“您好”、“謝謝”、“請帶好物品”、“再見”等四句話,每少講一句,處以20元罰款。
。ò耍┪窗垂疽幎ㄖb。
。ň牛┦杖〕丝蛙囐M需找零錢時,未“有零找零、無零讓零”。
。ㄊ┪窗闯丝偷暮侠硪笮旭。
。ㄊ唬┪粗鲃咏o付乘客當次、清晰完整車票,或計價器上殘留發票。
。ㄊ{駛時未系好安全帶。
。ㄊI運中計價器語音提示失效,或私自控制發票打印。
。ㄊ模┹d客行駛中使用手機或電臺閑聊,或私自安裝車載電臺。
(十五)未遵守網約服務規范。
。ㄊ┪窗雌谙拚倪`章行為或整改仍不合格。
第十三條 對發生下列嚴重違章行為之一的,下達《違章處罰通知書》,處以200元—500元罰款,可并處停止車輛營運1日—15日,給予警告或通報。情節惡劣者,解除出租車經營合同或副班經營協議。對觸犯法律的違法行為,移交司法機關
追究違法責任。
。ㄒ唬⿲④嚱唤o無證人員營運。
(二)私自改裝、調校計價器,使用計價器舞弊,或未在公司對計價器刷卡啟動。
。ㄈ┎淮虮碜h價經營(除長途業務、包車服務外),多收濫要車費。
(四)違規拒載,或使用營運方向示意牌,或不遵守站點管理規定,在站點攬客、拉客。
(五)故意繞道宰客,或無正當理由中途終止服務。
(六)隱匿乘客遺失財物。
。ㄆ撸┓⻊諔B度惡劣,辱罵或毆打乘客。
。ò耍╅_車逃避或拒不接受行業檢查或營運督查。
(九)違反《對乘客的承諾》,違諾收取乘客車費。
。ㄊ┢茐幕蚩刂栖囕d智能終端設備造成無法定位或無法聲像監控的。
(十一)被行業、社會宣傳媒體曝光批評,或被投訴違章經營,或因嚴重違章行為受到行業處罰,給公司聲譽造成不良影響。
第十四條 對違章行為的處罰,由車輛所屬分公司執行。不在營業站點、路面或車上當場罰款。
未辦理有效《服務監督卡》的駕駛員違章,處理主班駕駛員。
分公司依本辦法收取罰款后,出具罰款收據。
第十五條 《通知書》一式三聯,即“駕駛員聯”、“分公司聯”、“公司聯”。被查處駕駛員須簽收,拒不簽收的,由公司或分公司的兩位督查人員聯合簽字證實后,仍然執行處理。
各分公司負責跟蹤查核整改、處理到位,作好相關記載。
第十六條 駕駛員違章被處理后,納入對駕駛員的綜合考核評分。
查處多收濫要車費、故意繞道、違反《對乘客的承諾》收取車費等違規的同時,違規駕駛員必須退還已收乘客的租車費。
第十七條 各分公司每月5日前,將上月處理違規行為的情況,上報營運督導部。
營運督導部將靜態和動態服務質量的督查狀況,及時通報分公司。每月一次綜合匯總分析,通報規范服務的成效及差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