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到12人分的,應當在十五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的教育后,應當在二十日內參加科目一考試;
2、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兩次以上達到12分的,還應當在科目一考試合格后進行科目三考試。
3、參加科目一或科目一、三考試合格后到車管所駕管科清除積分。
4、到滯留機動車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領取機動車駕駛證。
5、辦理程序 1)考科目一: 受理——預約科目一——繳費——照相(指紋采集)——科目一考試——領取駕駛證 2)考科目一、三: 受理——預約科目一——繳費——照相(指紋采集)——科目一考試——預約科目三——繳費——科目三考試——領取駕駛證 (責任編輯:99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