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營運車輛技術管理,規范承包合同轉包車輛驗收及技術性能的查核工作,確保車輛性能符合技術要求,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承包經營合同轉包時,須對車輛進行技術檢查和驗收。對達不到驗收標準的,不得辦理合同轉包手續,須到公司修理廠進行修復,缺少零部件的,補齊零部件。修復和補齊零部件的費用由轉包駕駛員承擔。公司修理廠對維修及更換的零配件承擔質量保證。 第三條 車輛驗收職責分工。 1、分公司負責按本規定程序,組織轉包車輛到公司修理廠進行檢驗;對照驗收技術標準逐項進行檢驗;督促轉包駕駛員對不合格項進行整改。 2、公司安全技術部負責監督本規定的執行,做好協調工作,對違規行為進行處理。 3、公司修理廠配合分公司進行車輛檢驗;并在《車輛技術檔案》上進行記錄;修復檢驗中發現的不合格項。 第四條 承包車輛驗收程序及要求: 1、轉包車輛技術驗收由分公司統一安排;驗收時,轉、接包駕駛員應共同參與并予以監督。 2、分公司安全技術科對車輛外觀、總成機件、附屬設施、證照進行檢驗,記錄不合格項。 3、分公司在公司修理廠的配合下對車輛技術狀況進行檢驗。 4、檢驗出的不合格項目,由修理廠記錄于《車輛及附屬設施檢驗記錄表》。 5、不合格項目在公司修理廠整改、修復,由轉包駕駛員與公司修理廠簽訂《車輛維修協議書》,并承擔維修費用。 6、車輛驗收或修復合格的,由分公司工作人員、接包駕駛員、公司修理廠檢驗人員共同在《車輛及附屬設施檢驗記錄表》上簽字認可!盾囕v及附屬設施檢驗記錄表》存入分公司單車檔案。 第五條 本規定所列技術標準由安全技術部負責解釋。 第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七條 附件: 1、車輛驗收技術標準及檢驗方式 2、車輛及附屬設施檢驗記錄表 (責任編輯:999) |